-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3-00040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3〕3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06
永政办〔2023〕33号
东关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2023-30号地块(福建泉州市佳浩塑胶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2023-30号地块(福建泉州市佳浩塑胶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福建泉州市佳浩塑胶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东关镇美升村。具体范围以福建泉州市佳浩塑胶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红线图和现场界桩为准。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东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东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协助发放征地补偿款。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地报批、公告,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项目土地征收费用的审核,核定土地征收补偿费总额。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耕地:3705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300元/亩)
(二)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230元/亩
(三)非经济林地:7870元/亩
(四)未利用地:2150元/亩
(五)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
大 |
中 |
小 |
苗 |
|||||||
荔枝(元/棵) |
500 |
300 |
100 |
5 |
|||||||
龙眼(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红柿(元/棵) |
300 |
150 |
50 |
5 |
|||||||
柑桔(元/棵) |
100 |
70 |
40 |
5 |
|||||||
杂果(元/棵) |
80 |
40 |
20 |
5 |
|||||||
香蕉(元/丛) |
20(大) |
10(小) |
|||||||||
丁竹(元/丛) |
20(大) |
10(小) |
|||||||||
毛、麻竹(元/支) |
2 |
||||||||||
山林(元/亩) |
700 |
||||||||||
茶园、油茶(元/亩) |
2000(成规模、有管理) |
700(零星) |
|||||||||
食用菌大棚亩(元/m2) |
95 |
||||||||||
苗圃迁移费(元/亩) |
5000 |
||||||||||
葡萄园迁移费(元/亩) |
20000 |
||||||||||
桉树 |
种植时间(年)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四年 |
五年 |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
||||
元/亩 |
1500 |
1800 |
2100 |
2600 |
3100 |
||||||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
结构 |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
有主 |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
土墓 |
400元/座 |
|
无主 |
坟墓、瓮金 |
300元/个 |
3.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 |
塑料管 |
|||
型号 |
补偿标准 |
型号 |
补偿标准 |
|
4分 |
6.86元/ m |
4分 |
5.3元/ m |
|
6分 |
8.35元/ m |
6分 |
5.7元/ m |
|
1寸 |
11.5元/ m |
1寸 |
7.2元/ m |
|
1.5寸 |
14.36元/ m |
1.2寸 |
7.8元/ m |
|
2寸 |
22.1元/ m |
1.5寸 |
11.6元/ m |
|
3寸 |
36.8元/ m |
2寸 |
16元/ m |
|
无盖蓄水池 |
100元/ m 3 |
3寸 |
26元/ m |
|
有盖蓄水池 |
200元/ m 3 |
4寸 |
33元/ m |
|
|
80元/ m |
4.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县城规划区外)单位: 元
项 目 |
种 类 |
计量单位 |
单 价 |
项 目 |
种 类 |
计量单位 |
单 价 |
水井 |
砖、石 |
每米 |
300 |
鸡舍 |
大 |
个 |
35 |
水泥环 |
每米 |
280 |
小 |
个 |
15 |
||
机井 |
每口 |
450 |
沼气池 |
达标 |
立方米 |
1200 |
|
风楼 |
砖混 |
平方米 |
200 |
不达标 |
立方米 |
600 |
|
砖木 |
平方米 |
120 |
水池 |
大 |
个 |
100 |
|
围墙 |
砖、石 |
立方米 |
80 |
小 |
个 |
50 |
|
土 |
立方米 |
30 |
其他
|
有线电视移机 |
部 |
100 |
|
挡墙 |
砖石 |
立方米 |
80 |
空调移机 |
部 |
100 |
|
厕所 |
砖混 |
平方米 |
200 |
电话宽带移机 |
部 |
58 |
|
砖木 |
平方米 |
150 |
挂靠电表箱迁移 |
个 |
300 |
||
土木 |
平方米 |
80 |
不锈钢水塔迁移 |
个 |
200 |
||
鱼池 |
石 |
亩 |
500 |
猪舍 |
土木 |
平方米 |
20 |
土 |
亩 |
300 |
砖木 |
平方米 |
30 |
||
庭埕 |
石板 |
平方米 |
30 |
临时搭盖 |
砖墙、砼板 |
平方米 |
200 |
砖 |
平方米 |
25 |
砖土墙、彩板或木瓦 |
平方米 |
150 |
||
水泥 |
平方米 |
30 |
|||||
三合土 |
平方米 |
10 |
油毡、石棉瓦 |
平方米 |
100 |
||
水塔 |
砖、石 |
立方米 |
200 |
||||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 |
个 |
500 |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六)三杆迁移补偿标准
1.电力杆线: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铁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涉及电力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09〕18号)精神执行,原则上原拆原迁并结合电力标准规范执行,电力部门因发展需要结合迁改提高标准部分的费用,由电力部门负担;迁改方案要经双方确认,工程造价套用相关定额、主材单价按当月发布的永春信息指导价进行编制;现场协调事宜由相关属地乡镇政府负责,青苗补偿、迁改涉及的征迁工作由电力公司负责。
2.国防光缆:按《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的通知》(闽重办〔2009〕28号)执行。
3.架空通信光缆:6万元/公里。
4.有线电视杆线:5万元/公里。
5.地下光缆及通信电缆:15万元/公里。
6.独立的变压器迁移:根据功率大小补偿金额为3~6万元/台。
7.自来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输送管道、天然气管道,水闸、水坝、广告牌(交通标志),市政路灯,通信基站设备、通信发射塔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按各有关行业、部门套用相关定额进行补偿,如若存在争议的部分可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由提出方支付。
五、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县土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220元/亩拨付给勘测调查单位作为测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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