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4-00069
- 备注/文号:永政〔2024〕4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4年9月15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4〕446号),决定征收我县土地16.8295公顷作为永春县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建设用地,现将征收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泉州市高级技工学校永春校区(二期)规划用途为科教文卫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同意将农用地14.8482公顷(其中耕地4.7171公顷)、未利用地0.02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永春县湖洋镇清白村水田2.9326公顷、水浇地0.048公顷、旱地0.3355公顷、园地1.6092公顷、草地0.0291公顷、其他农用地0.47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21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38公顷,美莲村水田1.2028公顷、旱地0.1982公顷、园地5.1162公顷、林地0.1444公顷、草地0.5027公顷、其他农用地0.78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5公顷、水域0.0212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3597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9208公顷、林地0.54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6.829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文〔2023〕8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湖洋镇清白村和美莲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5、林地0.5、其他草地0.5、农村道路1.0、坑塘水面1.0、沟渠1.0、田坎1.0、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5。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春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4〕4号)文件执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高级技工学校永春校区项目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3〕26号)文件执行。该项目房屋拆迁由湖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本次征地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2人(其中劳动人口15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永政办〔2019〕64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应划转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湖洋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湖洋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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