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8-3000-2018-00002
- 备注/文号:永执〔2018〕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行政执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21
各股室、中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执〔2016〕64号)和《永春县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执〔2017〕16号)文件精神,推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出勤执法须佩戴并开启执法记录仪,完整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和相关证据,确保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未佩戴或佩戴未开启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全小组所有成员当月绩效工资50元。
2、各中队须妥善保管所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在开展执法活动前须对执法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发现设备故障、损坏的,应当及时报修。执法记录仪丢失或故意损毁的,各小组须按购入价原价赔偿。
3、各小组上下午上班(包括值班)时间和早、中、晚加班时间须拍摄至少5个不同地点的工作现场图片发至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群”,未按规定发送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全小组所有成员当月绩效工资50元。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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