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3-3000-2020-00031
- 备注/文号:永财综〔2020〕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05
永财综〔2020〕2号
县卫健局: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临时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函》(闽财税函﹝202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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