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3-3000-2021-00017
    • 备注/文号:永财农〔2021〕1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8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永春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财政局 时间:2021-09-13 17:13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财农〔2019〕19号)精神,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永春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永春县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财农〔2019〕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进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

      三、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对专项资金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监督支出活动,并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五、县农业农村局应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提出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使用分配方案,会同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信用奖罚机制;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注重评价结果应用。

      六、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是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七、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与安全、特色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现代种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机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数字农业、品牌农业、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等支出方向,以及上级下达永春县的支持特色现代农业的其它重点工作。

      八、粮食生产与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配套、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发展优质稻生产、特色粮食作物示范推广、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

      九、特色农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含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示范基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县域产业发展等方面。

      十、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支出主要用于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五新”示范推广、农村固定观察点等方面。

      十一、现代种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杂交水稻种子产业发展等方面。

      十二、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支出主要用于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奖励、家庭农场示范场奖励等方面。

      十三、农村劳动力培训支出主要用于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学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等方面。

      十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农机化示范推广、培育农机服务组织等方面。

      十五、数字农业支出主要用于智慧农业建设、物联网应用基地的补助和奖励等方面。

      十六、品牌农业支出主要用于“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获证农业品牌奖励和宣传、农业品牌公共宣传和“三品一标”技术示范推广等方面。

      十七、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支出主要用于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示范基地等方面。

      十八、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支出主要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本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等方面。

      十九、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支出主要用于扶持补贴设施农业温室大棚建设等方面。

      二十、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乡镇人民政府、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按《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2个月内,或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二十二、专项资金在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任务清单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由县财政局与县农业农村局在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二十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应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在下一年度的3月31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四、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在职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劳务费等工资性支出和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与农业生产设施无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不得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不得用于其它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分配暂行规定和补助标准等有关内容。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及单位予以支持,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

      二十六、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项目申报时,实施主体必须出具未列入失信、涉黑涉恶单位(或个人)名单承诺函。

      二十七、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定,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在县人民政府或农业、财政信息网络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补助方案(有异议的项目需重新核实,或调整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文批复。

      二十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第三方审计,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材料(包括第三方审计报告),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深入建设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并查阅项目建设相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发票金额应不低于扶持该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验收合格后,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九、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十、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批复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对偏离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三十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解释。

    附件:

    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补助对象和标准明细表

      项目 

      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 

    粮食生产与安全

      1.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2.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建设与示范推广任务的单位和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3.发展优质稻生产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单位、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4.特色粮食作物示范推广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单位和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5.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补助对象为农业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1.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省级财政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按中央资金的12.5%比例安排资金;2.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利息按照种子储备价格×当年银行贷款月基准利率×13个月补助,收储相关费用按照低温库储藏1.25元/公斤、常温库储藏1.1元/公斤补助,转商差价和无偿用种补助按照实际情况核补;3.粮食产能区增产模式攻关与推广的水稻工厂化机插育秧示范点每个补贴不超过60万元,适度规模经营、粮食“五新”推广等按当地实际情况安排;4.发展优质稻生产按承担任务数量予以补助;5.特色粮食作物示范推广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6.耕地监测网络每个点安排补助资金不低于1万元;7.其它项目按实际情况安排资金。

    特色农业发展补助

      补助对象为市县农业农村局示范基地、企事业单位、农业经营主体、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现代种业发展

      1.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示范资金补助对象为县农业农村局示范基地、科研单位和具体实施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单位;2.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畜禽品种改良任务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或科研院校;3.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资金补助对象为茶树种质资源资源点(资源圃)单位和科研院校;4.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资金补助对象为省级以上重点种子企业。

      1.农作物新品种试验、鉴定按照试验鉴定品种个数、试验品种转基因检测、DNA指纹检测、品质检测个数等统筹安排补助。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按照展示作物种类和品种个数、展示面积等统筹安排补助;2.畜禽品种保护与改良按照保护名录、任务等统筹安排补助;3.茶树种质资源保护按照保护名录、任务等统筹安排补助;4.种子育繁推一体化建设,省级重点种子企业每年补助50万元,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每年补助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补助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

      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获得省级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个家庭农场示范场获得省级奖励不超过15万元。

    农村劳动力培训

      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养对象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培育对象为在本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人员;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工程培训对象为全县农民、基层农技人员以及其他农业从业人员;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定向委培生是在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的相关涉农专业,从普通高考考生中定向招收培养乡镇农技推广紧缺专业学生。

      专科学历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4000元,用于免除学员的学杂费、书本费、考试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用及集中面授期间的食宿费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员每生每学年补助200元,用于免除学生书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用等。福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福建广播电视中专学校学员每生每学年还可补助400元,用于学费支出。

    农机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

      农机购置补贴与示范推广补助对象为全县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机化示范推广补助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农综〔2018〕67号)标准补助。

    数字农业

      智慧农业、物联网应用基地建设项目补助对象为承担任务的实施单位,

      智慧农业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物联网应用基地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省级财政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品牌农业

      1.“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认定奖励对象为获证主体;2.获证农业品牌奖励和宣传补助支持对象为新获得福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福建名牌农产品的获牌主体;3.农业品牌公共宣传补助的支持对象为农业品牌公共宣传组织机构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相关协会等。4.“三品一标”技术示范推广对象为承担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1.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新认证认定的,给予每个产品1万元的奖励;2.获证企业品牌奖励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上年评选出的福建名牌农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年度福建名牌农产品获奖主体的宣传补助,以在福建高速设置广告牌为主要形式,每家给予不超过宣传广告费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

      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资金,贴息资金补助对象为产业园区内的台资农业企业(台资占比50%以上),项目建设资金补助对象为园区内科技水平高、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台企台农及涉台农业重点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1.永春闽台农业融合发展产业园由各类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每个项目省级补助不超过实际投入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品牌创建、技术培训、宣传展示等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的项目,每个项目省级补助不超过30万元、示范基地不超过15万元。2.台资农业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资金盘子,贴息资金按申报企业实际付息金额的95%予以补助,由县农业农村局与财政局根据下达的资金总额,研究确定补助比例和金额,单个台资农业企业获得的贷款贴息不超过其每年实际支付利息,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

      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补助对象为农户(包括一般农户、农场职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林场)生产性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村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等)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对同一农户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不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超过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为一般农(林)户、农(林)场职工、专业大户等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50万元,超过的按5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法人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责任不超过100万元,超过的按1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跨年度的担保责任额折算为项目申报期内实际担保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补偿标准按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实际担保期(以年为单位)为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额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每个项目申报期内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设施农业

      设施农业补助对象为集中建造各类温室大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科研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联户农户等实施主体。起补面积:智能温室2亩、智能温控大棚一10亩、智能温控大棚二10亩、温室大棚一20亩、温室大棚二20亩、温室大棚三20亩。多棚型申报的合计起补面积以其中起补要求高的为准。因灾倒塌原地重建不受起补面积限制。

      省级按以下标准切块下达补助资金:智能温室10万元/亩、智能温控大棚一5万元/亩、智能温控大棚二2万元/亩、温室大棚一1万元/亩、温室大棚二0.75万元/亩、温室大棚三0.5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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