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3-3000-2023-00013
- 备注/文号:永财采〔2023〕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群团组织,中小学校,卫生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务用车保险,促进廉政建设,按照《福建省政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文件要求,县财政局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24-2025年度公务用车统一保险采购项目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确定了统一保险承保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保险的期限: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期限两年。参保车辆原保险未到期限的仍按原保险办法继续投保,到期的应按新的保险办法重新投保。
二、统一保险的范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群团组织、中小学校、卫生院的公务用车,非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可参照执行。
三、统一保险的承保公司:(以下两家中标保险公司供各单位在投保时自行选择)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四、保险险种、计费标准、投保程序
1.保险险种:本次采购车辆统一保险的险种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车辆损失险包含原条款主险盗抢险及六个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2.计费标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投保,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金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车上人员责任险人均保额由投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保。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的优惠幅度应当执行当年度车辆最低优惠率。
3.投保程序:保险公司应上门接受投保、送交保单、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并接受电话预约投保、业务咨询等。各单位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15日及时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到单位办理好续保手续。保险公司确认投保险种后形成并打印缴费通知书送至单位,单位及时汇款确认保险费在保险到期前汇到保险公司帐户上,保险公司确认收到保险费后转保单并同时打印纸质保单和发票送至单位。
五、其他事项
1.各投保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险种、优惠率与承保公司签订有关保险合同。
2.投保单位对需在中途投保(不足一个完整投保年度)的车辆,承保公司将按实际投保天数计算保费(日保费应为年平均日保费),投保单位应及时与承保公司沟通。
3.承保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或其他报酬,全县各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向承保公司索取其他额外费用。承保公司不履行服务承诺或履行不到位的,各单位可向采购办投诉(投诉电话0595-23883373),经查实的,将计入政府采购不良记录,直至停止其承保的资格。
4.承保保险机构联系方式
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联系人:林江南
联系电话:0595-23860918; 18965953358
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联系人:郑丽明
联系电话:0595-68319103; 15059786180
5.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保险政策有大的调整和改变,我局将作相应的调整通知。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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