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3-3000-2024-00012
- 备注/文号:永财社〔2024〕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26
永财社〔2024〕4号
永春慈善总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8〕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2025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永春慈善总会,予以公布,免税起始年度为2025-2029年。
永春慈善总会对取得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永春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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