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2-2500-2019-00062
- 备注/文号:永发改〔2019〕3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05
永发改〔2019〕32号
各平价商店:
今年以来受非洲猪瘟疫情及全国各地连续强降雨天气等因素影响,我县食品价格持续走高。为做好保供稳价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政办〔2018〕19号)的相关规定以及《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平价商店的通知》(泉发改〔2019〕216号)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9月7日起启动我县农副产品平价销售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价差符合规定。各平价商店要以同类商品市场均价为基础,按规定的价差幅度下浮,作为平价商品的零售价格。这次启动平价销售品种为猪腿肉,猪腿肉按市场均价降低10%作价销售。同时,每人次限购量为1公斤。
二、如实填报销售报表。各平价商店要指定专人每天平价销售的价格和销量每周一通过电子邮箱(wj23878235@163.com)填报上周汇总销售情况,并于次周起逐周累总。同时,要求各个平价商店的平价销售原始记录要至少保留两年,以备核查。
三、严格规范各种标识。各平价商店应在商店、超市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政府定点平价商店”字样以及平价商品品种、规格等级、平价价格等;并在上方或侧面标有“平价商品销售专区”、“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字样;按要求做好明码实价工作,做到货签对齐。
四、各企业要把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平价商店平价销售的相关工作,积极组织货源,把好平价商品质量关,保证平价商品的质量和供应。在平价销售期间,我局将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对平价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降价幅度不够或质价不符、价签不对位等问题。对不及时纠正问题的平价商店,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平价商品销售情况表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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