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2-2500-2020-00027
    • 备注/文号:永发改函〔2020〕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02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的答复函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0-06-03 16:35

      永发改函〔20204 

                                            答复类型:A 

        

    郑东生、林建波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出台我县工程中标后弃标或不施工的处罚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县工程招投标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2016年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改革实施以来,建立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工程招投标等)平台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核备案、交易过程、履约情况、投诉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保证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永政办〔2017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永政办〔2018113号)及《永春县住建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永建〔20209号)等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文件,对事中事后监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公告发布、质量安全合同管理、建筑市场行为、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总体发展趋势良好。 

      二、工程招投标后存在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恶意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要求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以及“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问题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种违法行为均已明确了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人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情形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二)关于“工程中标后又久久不施工”问题的条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三、下一阶段主要工作计划 

      一是强化法律法规宣传。我局将会同各行业监管部门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增强全民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二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各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对未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对从事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违法违规活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三是加强标后监督管理。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中标后不按规定订立书面合同、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的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享各类违法违规从业人员、市场主体信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格局,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保证工程质量的市场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们对我县工程建设领域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为工程建设领域营造风清气正好环境,希望您们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颜永生 

      经办人员:温令科 

      联系电话:23897018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6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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