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2-2500-2022-000017
- 备注/文号:永发改〔2022〕2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05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今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报告工作
(一)请各收费单位如实填写《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附件1),加盖公章,于2022年5月20日前分别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在核实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县发改局将于6月底前把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目止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期间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告(具体内容按附件1),以便及时补充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二、收费收支情况报告工作
(一)各收费单位应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附件2)和《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況报告表(二)》(附件3)填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二)目前已停止或取消收费,但2021年度内有收费的单位一样须填报《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
(三)为避免收费数据重复统计,各收费单位只要填报本单位直接向缴费者收费的收入数据,不要填报从其他收费单位提取或分成的收入数据。
三、收费公示情况报送工作
各收费单位要对照本单位现行收费项目、标准,及时更新和维护“阳光价费”公示栏(公示样式见附件4),并于2021年5月20日前,把“阳光价费”公示栏照片(可打印)报送县发改局。
四、关于申领收费票据问题
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堿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县财政局票据中心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永春县发改局价费管理股地址:永春县政府大院旧政府大楼1楼,联系电话:23876790。邮箱:wj23878235@163.com
永春县财政局综合股地址:永春县财政局大楼3楼,联系电话:23886368。邮箱:yccz23886368@163.com
附件:1.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
3.202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二)
4.阳光价费公示牌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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