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2-2500-2024-00092
    • 备注/文号:永发改审〔2024〕9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8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年产15万吨铜材生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批复
    时间:2024-11-12 17:00

    永春中阀金属有限公司:

      报来《年产15万吨铜材生产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经审核,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年产15万吨铜材生产项目(项目编码:2312-350525-04-01-971766)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费电力3734.45万千瓦时、新鲜水23100吨、循环水288000吨、压缩空气3500000 Nm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589.64吨标准煤(当量值)、10926.25吨标准煤(等价值)。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5年5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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