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2-2500-2024-00095
- 备注/文号:永发改审〔2024〕9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5
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高速公路(永春东)物流园LNG加气站项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方便园区货运运输车辆及完善园区功能配套,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高速公路(永春东)物流园LNG加气站项目(项目代码:2407-350525-04-01-457486)。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高速公路(永春东)物流园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为新建场站,建设内容主要为加气罩棚1座、60立方米立式LNG低温储罐1台、潜液泵撬1套(含低温潜液泵2台)、LNG加气机2台(单枪)以及相关辅助设施和配套的工艺管道、电气、控制线缆等设施的建设。
四、项目总投资为285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8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
项目股东:福建省泉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福建省高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0% / 4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决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将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包方式。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永春县东平镇人民政府认定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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