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2-2500-2025-00017
    • 备注/文号:永发改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8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春县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5-04-16 17: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永春县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 

        

      为规范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本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三)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未有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情形,项目单位不得随意提出变更。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四)工程变更的条件 

      1.客观上存在工程勘察偏差或设计缺陷及图纸设计深度不够的; 

      2.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现的; 

      3.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解决施工难题的;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建设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工程变更的范围及内容 

      1.在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包括:建设规划、方案、标准、规模、内容等。 

      2.选用建筑材料、设备档次等的提高、降低或更换以及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性质、数量、种类或其他特性。 

      3.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路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为完成项目需要追加的合同外的工程项目。 

      因材料价格因素造成工程单价调整,可按合同约定或上级部门指导意见执行。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后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如存在预算漏算的,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审核完成,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清单核对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超过规定时限的,视为放弃。 

      二、工程变更的原则 

      如确需工程变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施工,坚决杜绝隐瞒变更情况和肢解工程变更逃避审批的行为。 

      (二)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若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遵循“节约造价、确保质量、完善功能”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变更。 

      (三)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强责任、严落实”的原则。项目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严格落实工程变更批准意见,坚决杜绝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违规行为。 

      三、工程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工程变更的申报 

      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汇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后,向行政主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书面报告。变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按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需提供审图机构的审图意见或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现场照片; 

      6.工程变更费用估算表及计算资料; 

      7.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等。 

      (二)工程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按工程项目中标价规模、单次变更金额、累计变更金额等情况,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共同提出,并进行分类分级审批。具体如下: 

      1.工程中标价低于50万元的项目 

      (1)单次变更金额低于工程中标价5%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 

      (2)单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5%及以上的,经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后,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批。 

      2.工程中标价达到50万元且低于400万元的项目 

      (1)单次变更金额低于工程中标价5%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共同确认,并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批。 

      (2)单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5%及以上的,经行政主管单位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如项目没有挂钩县领导的报县分管领导,下同)审批。 

      (3)若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10%及以上的,新发生的单次变更都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审批。 

      2.工程中标价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单次变更金额低于工程中标价3%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共同确认,并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批。 

      (2)单次变更金额为工程中标价3%-5%的,由行政主管单位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审批。 

      (3)单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5%及以上的,由行政主管单位牵头,行业主管单位配合,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提出变更的初步审核意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 

      (4)若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5%的,新发生的单次变更都要报项目挂钩县领导审批;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10%的,新发生的单次变更都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3.以上所述单次变更金额是指单次变更所发生的相关增、减金额的绝对值之和,即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之和;累计变更金额是指历次变更金额的绝对值之和。经项目单位认定无法实施或不宜实施的事项,项目单位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后,不计入变更金额。 

      4.工程建设过程出现应急、安全等情况,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时,项目单位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质量安全,实施过程应收集相关的影像资料以说明情形,立即书面报告行政主管单位,并及时整理归档工程实际变更情况,事后应及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变更手续。 

      四、工程变更的计量及支付 

      (一)工程变更项目的计量随本合同段其他工程一起进行计量。若在工程量确认过程中发现审批结果与现场核实情况不相符时,对满足本规定的不相符部分应补充完善变更手续,并待补充变更手续完善后与已完成的相关设计变更工程一并计量。 

      (二)工程变更增加造价的,增加的费用待项目结算审核后一并支付,工程变更减少造价的,减少费用在支付进度时相应扣减。 

      (三)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计价办法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执行。 

      (四)工程变更造成材料设备品牌或单价调整的,调整办法按照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执行。 

      五、工程变更管理及相关单位职责 

      (一)工程变更的管理 

      1.发生工程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报批、备案手续。 

      2.各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范围及内容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突破已批准的设计变更的深度。 

      3.建立工程变更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变更,变更的文件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4.各参建单位对于工程变更手续签署意见时,对变更的原因、依据、增减工程量计算书、造价预算书等相关资料必须严格审查,意见必须明确,否则视为材料不全。 

      (二)主管单位的职责 

      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变更条件,全面协调项目工程变更事宜;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按照行业规范和要求指导项目工程变更事宜。 

      (三)项目单位的职责 

      1.项目单位为工程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衔接管理工作。 

      2.根据行政主管单位的批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3.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变更的汇总上报及变更资料的归档管理,负责工程变更实施及工程变更单价的初步审核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工程变更实施条件及变更总价的初步审核,督促、组织施工单位执行已批准的工程变更。 

      4.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该项目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联系、组织参建各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现场勘查、变更文件签署具体意见、设计修改审查、转发工程变更联系单等具体事务,监督工程变更执行情况。 

      六、变更过程文件管理 

      (一)申报工程变更时,应将本次申请变更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 

      (二)工程变更的数量核定 

      1.工程变更的数量不得大于现场会勘核定的或工程变更审批确定的数量。 

      2.变更项目施工结束后,应由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施工员现场核实,对于重点部位、隐蔽工程应在施工阶段现场核实,形成影像资料,按实际施工的数量进行计量,并及时形成书面会签文件。 

      (三)工程变更组成文件 

      1.工程变更通知、主要阐明变更原因、依据以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变更费用确定的原则等。 

      2.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前后的图纸或者专家论证材料,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方面的会议、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设计修改通知单、施工单位的计算底稿及预算书、确定工程数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照片及视频资料等。 

      (四)变更文件管理 

      1.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设计变更日常工作,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内容:检查变更文件内容及附件是否齐全; 复核监理工程师所签变更数量及金额是否真实,变更项目和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如有疑问必须到现场认真核实确认,并将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附件放入变更文件中。 

      2.相关变更文件要有设计单位明确意见(签名盖章)和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变更数量和费用(签名盖章); 

      3.将已核查各项目工程变更情况和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工程变更汇总表》(含电子表)作为附件,报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履行的责任 

      (一)项目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项目变更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凡未按本规定实行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结算审核。 

      (二)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签认的变更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相关主管单位在对变更文件或资料的审查中发现签认不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突破概算、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行政主管单位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二)县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工程变更项目按要求需报泉州市及以上行业主管单位审查论证批准的,按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规定办理,可不再按本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本规定未明确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施行期间与国家、省及有关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新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省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自2025年4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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