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4-2500-2019-00002
    • 发布机构:经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16
    永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预决算公开管理规定
    时间:2019-01-16 1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精神,进一步改进预决算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预决算,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

    第三条 预决算公开原则

    (一)积极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以下简称涉密信息)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

    (二)强化责任。坚持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单位财务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

    (三)促进改革。以公开为抓手,通过预决算公开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和其他相关领域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

    (四)同步推进。保持上下联动、部门同步,规范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基本要求

    (一)坚持及时公开,内容准确,形式规范。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视公开实效,聚焦社会热点,回应公众关切。

    (三)坚持方便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公众找得着、看得懂、能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公开职责

    第五条 部门预决算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经县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等预决算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内容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公开。

    第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

    单位财务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预决算公开的规定,预决算公开情况须同时报送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八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动公开义务,认真落实公开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章  预决算公开时间

    第九条 部门预决算应在县财政局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公开,鼓励公开时间适当提前。

    第十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在财政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相关文件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

    第十一条 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为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三张报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以下五张报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对属于公开范围的部门预决算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三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类级科目,其中:基本支出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公开的“三公”经费预决算应说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公开的“三公”经费决算应说明因公出国()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公开预决算表的同时,应一并公开本单位的职责、机构设置、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预算绩效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本条第一款所称“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是指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日常办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所称“政府采购”情况,是指日常政府采购情况和年度政府采购总体情况。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是指要探索建立单位国有资产公开制度,逐步在部门决算中公开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分布构成、主要实物资产数据和资产变动情况。

    本条第一款所称“预算绩效”情况,是指应结合工作进展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逐步在部门预算中公开单位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在部门决算中公开主要民生项目和重点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章  预决算公开方式

    本单位预决算公开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预决算,并永久保留,其中当年预决算应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开,方便公众快捷获取信息,对部门预决算进行监督。

    第六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做好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依法公开部门预决算时,对涉密信息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密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同一功能分类款级科目下,大部分项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款级科目;

    (二)同一功能分类类级科目下,大部分款级科目涉密的,仅公开到该类级科目;

    (三)个别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或项级科目涉密的,除不公开该涉密科目外,同一级次的“其他支出”科目也不公开。

    第十七条 涉密信息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部分涉密事项多、尚不具备公开条件的部门应加强研究预判,确保预决算公开工作积极稳妥。

    第七章 预决算公开舆情管理

    第十八条 预决算公开时应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客观、准确、全面反映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前,主动对部门预决算公开中涉及财税政策、规章制度的一些专业名词作出解释说明,方便公众理解,并提前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进行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跟踪收集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关切预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密切关注预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预算编制,逐步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推进厉行节约财政财务制度建设,清理与预算公开工作不相适应的规定,提高预决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为公开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加强预决算信息收集、整理、分类等基础工作,增强预算公开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保证预算公开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结合实际,将预决算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增强责任股室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追究责任的,应移送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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