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22-2500-2018-00003
    • 发布机构:永春县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25
    永春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18-05-25 16: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永春县商务局办公室具体承担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局内各股室的信息由信息生成和保存股室负责。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永春县商务局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 

    4、永春县商务统计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便民、利民的服务事项; 

    9、工作动态;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

    2、在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

    3、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县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永春县商务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3882612

    电子邮箱:ycswj2015@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永春县商务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6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邮政寄送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寄送给受理机构。为保证受理机构能及时收到办理信息公开申请,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请申请人在寄送《申请表》时填写受理机构全称:“永春县商务局办公室”。

    2.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3.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申请表》。非工作时间提交的在线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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