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永春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 “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永春县教育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教育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 索引号 | 信息名称 | 发布机构 | 文号 | 生成日期 | 发布日期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识别代码。
2.信息名称:指该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指信息发布主体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生成日期: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6.发布日期:指信息在公开平台发布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在 “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登入“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查找。
(六)永春县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
永春县教育局综合股,传真号码:0595-23898942,咨询电话:0595-23882761。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永春县教育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永春县教育局综合股
传真号码:0595-23898942 咨询电话:0595-23882761
电子邮箱:ycjyxx2006@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永春县城东街122号
邮政编码:362600
线下申请地址:福建省永春县城东街122号办公楼204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永春县教育局综合股”,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发送确认电子邮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县教育局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将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页数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页数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页数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页数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教育局、县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永春县教育局综合股
传真号码:0595-23898942 咨询电话:0595-23882761
电子邮箱:ycjyxx2006@163.com
通信地址:福建省永春县城东街122号
邮政编码:3626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闽公网安备350525020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