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6-2500-2020-00004
- 备注/文号:永林〔2020〕1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3-18
永林〔2020〕16号
各基层站(所),局机关各股站室、中心,森林分局,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深入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福建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闽林文〔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告知、承诺的内容详见附件。符合条件申请采伐的林农在同一林权宗地内的林木当年度只能提交一次采伐申请,林农首先要向林木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交书面采伐申请书,各乡镇林业站汇总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电脑抽签排序公示后,有中签的地块方可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
一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同步申报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事项。二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林资规[2019]3号)中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但要按《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并在《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明确相关数据的来源。
附件: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告知承诺书(样式)
永春县林业局
2020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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