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6-3000-2022-00007
- 备注/文号:永林〔2022〕2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0
永林〔2022〕29号
局机关各股站室、各乡镇林业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涉及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制定《永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毁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春县林业局关于修订部分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永林〔202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永春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毁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xls
永春县林业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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