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6-0101-2024-00004
- 备注/文号:永林计财〔2024〕1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5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资环〔2021〕17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下达泉州市21世纪海丝名城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泉财农指〔2024〕16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泉财指标〔2023〕1235号)、《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林计财〔2023〕6号)、《永春县绿化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永绿委〔2024〕1号)、《永春县2024年国土绿化造林项目作业设计》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我县2024年造林和抚育及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标准(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造林和抚育补助标准
1.人工造林更新或改造项目按《造林技术规程》(DB35/T 84—2020)、《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造林绿化建设指南的通知》(闽林造便函〔2023〕1号)要求实施,验收标准按中央、省、市有关检查验收标准和要求执行,其中造林密度根据树种要求,种植一年生苗木挖穴规格为40cm*30cm*30cm,二年生苗木挖穴规格为50cm*40cm*30cm。
2.森林抚育按《森林抚育技术规程》(DB35/T1964-2021)要求执行。
3.生态公益林或天然林造林树种为非阔叶树种不予补助。
4.人工造林更新种植杉木无法提供良种苗木证明不予补助。
5.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必须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DB35/T 127-2019)标准的合格苗,目录上无的其他树种参照相对应树种标准执行。
6.为切实提高造林成效,根据文件要求,造林绿化苗木为省市保障性苗圃、种子经县种苗站调拨且经县林业局验收合格的苗木或经县种苗站外调的苗木。
7.当年度无需抚育或者未抚育的,补助标准每亩每次减少100元。
8.项目有具体技术要求的,以该项目文件要求为准。
二、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标准
1.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资金由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资金、省市县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建设单位均给予补助,省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有、集体建设单位和松林改造提升项目建设单位等。具体补助情况以《永春县2024年度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作业设计》为准。
2.项目建设需进行招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投标,其补助标准为:中标价高于补助资金时,验收合格金额高于补助资金时按补助资金标准进行补助,验收合格金额低于补助资金时按实际验收合格金额进行补助;中标价低于补助资金时,按实际验收合格金额进行补助但不高于中标价。
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监理单位联系沟通,林业站协助监理单位共同把控好各项工序的施工进度及质量。割灌除草,施肥,采伐等工序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等相关影像资料保存工作;苗木进场前应提前一天通知监理单位,经现场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场栽植;肥料进出仓、施放应通知监理人员并建立台账,确认核实肥料质量及数量;更替修复部分涉及采伐的,应在松木砍伐前,通知监理单位做好事前确认工作,避免出现超范围采伐,或者超树种采伐,松木处理标准应符合设计和松材线虫病疫情综合防控技术要求。
4.采用招投标施工的项目材料涉及前期设计文件,预算,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期参建单位相关验收签证资料,及各阶段验收报告;个人组织施工部分应做好相关台账,及人员工资,机械台班,材料采购相关合同及账目及银行流水凭证,台账完善标准必须符合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5.项目相关验收材料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林业站、监理、林业局各一份。项目实施的费用(包括投工投劳部分),账面要记录详实、准确;社会资本投入实施、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可以用各项资金投入发生的完整财务材料复印件作为配套资金收支入账依据。
6.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项目中造林按《造林技术规程》(DB35/T 84—2020)、抚育按《森林抚育技术规程》(DB35/T 1964-2021)要求执行,措施需严格按照《永春县2024年国土绿化造林项目作业设计》要求实施。
7.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必须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DB35/T 127-2019)标准的合格苗,目录上无的其他树种参照相对应树种标准执行。
附件:1、永春县2024年造林绿化补助标准一览表
2、2024年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一览表
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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