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6-0101-2024-00006
    • 备注/文号:永林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1
    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春监管支局关于印发《永春绿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8-01 09:12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永春绿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春监管支局

      2024年7月31日

    永春绿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林业生产经营,全面提升森林生态产品价值,推动永春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健全永春绿票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永春县行政区域内绿票的申请、制发、交易、流转、质押、注销、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绿票,是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以林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或以资金方式合作经营,以林下经济经营权或以资金方式合作发展林下经济,以森林资源合作或以资金方式开发林业碳汇,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依据其提供资源或出资情况折算成投资份额,通过合同约定股权比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占有份额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

      绿票分为合作经营类绿票(以下简称Ⅰ类绿票)、林下经济类绿票(以下简称Ⅱ类绿票)和林业碳汇类绿票(以下简称Ⅲ类绿票)。

      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是指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以开展复合经营为主要特征的生态友好型经济,包括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林下经济经营权,必须在永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三)绿票的存续期限,不得超出该绿票所对应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林下经济经营权在业务主管登记部门登记的期限。

      (四)绿票制发后,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流转、质押等活动。

      (五)绿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现惠民富民。

      (六)永春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绿票制发、交易、流转、质押、兑现、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制发

      (七)Ⅰ类绿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地或现有林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合作造林或合作经营。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个人或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将股权量化制发成Ⅰ类绿票。

      合作造林或现有林合作经营的,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出资认购一定比例股权,或由双方约定各自所占的股权比例,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合作造林或现有林合作经营后的所有投入。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绿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八)Ⅱ类绿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林下经济经营权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合作,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通过基础设施配套、技术引进、专业化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导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其林下经济发展能力,将提升后的林下经济经营权租赁流转给市场经营主体投资发展林下经济。对乡镇平台公司(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个人等)以及社会投资者持有的股权,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将其量化制发成Ⅱ类绿票;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持有的股权,应当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再将其量化制发成Ⅱ类绿票。

      (九)通过产权交易平台获得林下经济经营权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签署《永春县合理利用林下经济经营权承诺书》(详见附件1),做到科学审慎合理利用,防止利用不当或损害生态环境,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负责监管。

      (十)Ⅲ类绿票。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森林资源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林业碳汇;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负责统筹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及相关碳减排量销售和碳市场运营,并承担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费用。乡镇平台公司(含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个人等)占有的股权,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量化制发成Ⅲ类绿票。

      林业碳汇开发,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方法学要求执行;永春林业碳票开发,按照《永春林业碳票方法学》和《永春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十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绿票,应当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不超过30%,不低于70%量化分配给全体村民持有。

      (十二)绿票制发后,相关合同不得解除(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重大自然灾害或政府规划征迁)。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如约拨交林地或现有林或林下经济经营权,并在经营期限内为经营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项目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履行相关财务制度,接受林业、自然资源、审计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如约足额兑现绿票持有人的收益。

      (十三)绿票分为凭证式与纸质两种式样。凭证式绿票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大额绿票;纸质绿票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小额绿票。绿票实行实名登记,绿票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向绿票制发人申请补发。

      (十四)纸质绿票面值分别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三、交易与质押

      (十五)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Ⅰ类和Ⅲ类绿票股权不得流转,但Ⅱ类绿票不受此项。

      (十六)绿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流转的绿票股权除外)允许在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制发人备案。

      (十七)绿票持有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金融机构在受理绿票质押贷款后,应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发放贷款。

      若绿票持有人借款出现逾期,绿票制发人应按票面金额回购借款人持有的绿票。绿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 

      四、变更与注销

      (十八)绿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十九)绿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二十)绿票存续期届满,或者绿票存续期届满前、根据持有人指令已提前依法完成处置,或者绿票虽未到期但其对应的山场被国家征收,且相关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完毕,其所对应的绿票应予注销并公示。

      (二十一)申请办理绿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手续,须向绿票制发人提交下列材料:

      1.绿票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绿票原件;

      4.变更、转移或注销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五、利益分配

      (二十二)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参与绿票项目投资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运营成本和税收等费用,所取得的经营收益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二十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制发的绿票实行兜底回购保证。若绿票持有人拟退出项目投资,须提前30日提出申请,由绿票制发人按项目申请文件中约定的退出机制予以兜底回购。

      (二十四)合作造林或合作经营现有林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年度进行利润预分红(含林地使用费),在林木主伐时按“多付不还、少付补足”原则抵扣。

      (二十五)合作造林或合作经营现有林的林木间伐、主伐时扣除木材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工资、运费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费用,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二十六)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Ⅰ类绿票收益进行兜底保证。一代林采伐结束时,在无任何自然灾害的前提下,Ⅰ、Ⅱ类林地每亩实际出材量少于10立方米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按每亩10立方米的出材量测算经营利润;大于、等于10立方米的,按实际出材量计算利润。Ⅲ类林地的保底出材量按每亩8立方米测算。对于特殊地类以及现有林林相差的项目,合作经营前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约定收益兜底的出材量标准。

      (二十七)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制发Ⅱ类绿票收益由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兜底保证;社会资本通过投资持有Ⅱ类绿票,按不低于当年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进行兜底。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投资方所有。社会投资者拟退出合作经营投资,其投入的固定资产评估折旧后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回购。

      (二十八)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制发Ⅲ类绿票收益进行兜底保证。根据不同类型森林资源所能开发的碳减排量(主要指CCER、FFCER、VCS等),按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最近15个交易日成交平均价的80%进行兜底;永春林业碳票则根据本县域碳中和力度和自愿减排情况,进行逐步开发,优先申请者优先使用。

      六、绿票监管

      (二十九)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自然资源、审计、财政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绿票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绿票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三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绿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3.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4.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十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绿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绿票交易市场。

      (三十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前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三)产权交易平台应当保证交易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将绿票交易转让信息和数据、绿票质押信息和数据,同步传送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三十四)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绿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绿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三十五)绿票式样由永春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印制。

      绿票应载明其所对应山场的坐落、小班、面积、立地条件、经营期限和持有人信息。

      (三十六)绿票应健全森林保险风险保障措施。

      (三十七)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止。

      (三十八)本办法由永春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永春县合理利用林下经济经营权承诺书

    永春县林业局:

      本单位(人)为发展林下经济,已申请制发登记(或通过市场交易取得)永春县Ⅱ类绿票(编号:)。本单位(人)已详细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

      本单位(人)在此郑重申明:将严格按照永春县Ⅱ类绿票所载明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经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要求,合理利用林下空间,依法依规发展林下经济产业。将认真做好相关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不毁林开垦、不采石采土,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擅自占用林地或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不滥伐盗伐或毁坏林木,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不过度扰动土壤,不损害生态环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若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本单位(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永春绿票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模板)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或机构代码证号

     

      权益资产

      所在位置

      市        乡(镇、场)        村         组

      绿票类型

     

      绿票编号

     

    登记文号

     

    权益资产价值

     

    产权归属及持有比例

     

    变更(注销)登记理由及佐证要件

                        申请人(盖章) 

       日

    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制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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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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