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6-0101-2024-00007
- 备注/文号:永林规〔2024〕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1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永春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永春林业碳票方法学》已经县政府第4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林业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春监管支局
2024年7月31日
永春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森林碳库”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规范开展林业碳票开发、交易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二)永春县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申请、制发、登记、交易、流转、抵消、融资、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林地、林木,依据《永春林业碳票方法学》,由申请人申请并提交核算报告等材料,经第三方机构核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由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融资、抵销等权能,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已注册登记且尚未注销或拟策划申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减排标准(VCS)以及其他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林地、林木,不得依据本办法规定重复申请登记制发林业碳票。
(三)林业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严谨、公平公正,以及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林业碳票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四)永春县境内林地、林木所有权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制发林业碳票。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林业碳票交易活动。
(五)永春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交易、流转、变更、注销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备案签发、抵消和碳中和证书发放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件的办理及审核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县直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负责推动林业碳票在相关领域的推广运用,创新“碳票+”模式,开发“碳票+”产品。
(六)永春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
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受理林业碳票项目申请、登记、交易、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并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
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林业碳票项目登记和交易具体业务规则,报永春县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碳票申请制发
(七)申请人提交林业碳票申请时,应当通过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1);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等;
3.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或林地承包、流转合同;
4.项目方法学要求提供的合法性证明材料(详见〈永春林业碳票方法学附录C〉);
5.项目核算报告;
6.第三方机构(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出具的项目核查报告;
7.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合规性、真实性、唯一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8.申请人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申请信息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提出意见。
(八)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项目核查报告,并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核查结果: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范围;
3.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得当,减排量核算符合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且符合保守性原则;
4.具有合规性、真实性、唯一性、准确性;
5.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
核查报告中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方核查机构不得对其核算减排量的林业碳票项目进行核查。
(九)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别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审定、备案以及制发林业碳票,并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登记、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制发林业碳票,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十)林业碳票权利人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确保项目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鼓励林业碳票权利人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项目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林业碳票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10年。
(十一)对权属清晰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独立、联合或依托国有、集体经济或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林业碳票项目。
委托申请登记林业碳票项目的应当提交委托申请登记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并向利益相关方(林权所有者、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二)申请登记林业碳票项目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登记林业碳票项目,但以森林培育为目的的抚育间伐不受此限。
(十三)林业碳票登记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森林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减排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林业碳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碳汇权益资产交易提供“身份证”,防止“一碳多卖”,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三、碳票交易
(十四)从事林业碳票交易的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含微信小程序)开设账户。
(十五)林业碳票交易应当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含微信小程序)进行。
林业碳票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十六)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林业碳票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十七)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要及时将林业碳票交易资金结算给交易主体。
(十八)林业碳票质押贷款期间不得交易和转让。
四、碳票变更与注销
(十九)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情况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重新制发林业碳票。
(二十)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重新制发林业碳票。
(二十一)申请办理林业碳票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变更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2);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林业碳票原件;
4.变更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十二)林业碳票减排量可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用于碳中和。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后的林业碳票减排量,林业碳票权利人应当在林业碳票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
鼓励交易主体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林业碳票减排量。
已登记的林业碳票项目出现权利人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
林业碳票项目注销情况,应当通过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十三)申请办理林业碳票注销登记手续须提交下列资料:
1.永春林业碳票项目注销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3);
2.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
3.林业碳票原件;
4.注销登记相关佐证要件及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五、碳票应用
(二十四)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创建“零碳机关”“零碳社区”“零碳乡村”“零碳企业”“零碳园区”“零碳学校”“零碳商场”等系列活动,通过节能减排,绿色能源替代,购买林业碳票(汇)或营造碳汇林抵消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二十五)鼓励各类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的组织方,优先购买林业碳票(汇)或通过营造碳汇林的方式抵消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二十六)鼓励司法部门探索生态司法修复保护引入林业碳汇损失赔偿机制,通过“碳票+生态司法”案例的应用,引导被告人以自愿认购林业碳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二十七)鼓励文旅部门探索“碳票+文旅”模式,倡导游客购买林业碳票抵消旅游过程中的碳排放,消除碳足迹,实现低碳旅游。
(二十八)探索推进履行法定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履行法定植树义务。
(二十九)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林业碳票。
(三十)引导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购买林业碳票抵消碳足迹,获取碳积分,并将碳积分与礼品和服务兑换、项目申报、用地保障、绿色信贷、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进行对接,激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自愿减排,履行社会责任。
六、碳票融资
(三十一)探索林业碳票与绿色金融有机衔接,明确将林业碳票纳入贷款可质押物和保险标的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三十二)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票担保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等绿色金融产品
(三十三)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保险、再保险业务,创新推出林业碳票价格保险、碳汇林保险、碳票抵质押合同保险等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七、碳票监管
(三十四)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注册登记的林业碳票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林业碳票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
(三十五)有权部门对林业碳票权利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
3.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4.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十六)申请人在申请林业碳票项目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撤销项目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交的林业碳票项目登记申请。
(三十七)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林业碳票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核查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方核查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可能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不得与委托的申请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为申请人编制项目核算报告。
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林业碳票交易市场。
(三十八)有关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第三核查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
前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十九)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和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林业碳票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林业碳票登记和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四十)注册登记和交易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林业碳票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
(四十一)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林业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林业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八、附则
(四十二)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发的林业碳票,不具备依据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登记的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四十三)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止。本办法由永春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永春林业碳票方法学
(YCFCER2024001-V01)
目 录
引 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适用条件
4.1 项目申报主体
4.2 项目地块要求
4.3 项目计入期
5 项目边界的确定
6 额外性分析
7 碳汇量核算方法
7.1 碳库选择
7.2 碳层划分
7.3 碳汇量核算
7.3.1 首期基线碳储量的计算
7.3.2 生物量的计算
7.3.3 碳储量的计算
7.3.4 碳储量变化量的计算
7.4 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
7.4.1 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7.4.2 森林火灾引起的排放
7.5 减排量的计算
8 数据来源与监测
8.1 监测数据
8.2 缺省数据
8.3 数据质量管理措施
9 减排量核算报告
10 核查要点
10.1项目适用条件核查要点:
10.2 项目边界核查要点
10.3 碳减排量核查要点
10.4 样地监测核查要点
10.5 计算参数和方程核查要点
附录 A
附录 B
附录C
附录D
参考文献
引 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的指示精神,规范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开发设计、碳汇计量与监测等工作,确保永春林业碳票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达到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的要求,推动永春林业碳票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特编制《永春林业碳票方法学》(YCFCER2024001-V01)。
本方法学以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相关方法学为基础,参考和借鉴有关方法学工具、方式和程序,结合永春县营造林和森林保护实际情况,经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及利益相关方反复研讨后编制而成,以保证本方法学客观反映永春县的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永春林业碳票方法学
(YCFCER2024001-V01)
1 范围
本方法学规定了永春林业碳票(YCFCER)机制下经营和保护森林过程中实施林业固碳增汇行为所产生的减排量的核算流程和方法。
林业固碳增汇行为,可以是加强森林抚育、调整林分组成与结构、补植补造、灾害防护、森林管护等营造林与保护森林的活动,以维持和提高森林生长量、碳储量及其他生态服务功能,从而增加森林碳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方法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方法学。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法学。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程(GB/T 38590)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定向设备性能要求及测试方法(BD 420073)
《森林生态系统碳储量计量指南》(LY/T2988-2018);
《造林项目碳汇计量监测指南》(LY/T2253-2014);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CCER-14-001-V01);
CDM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生物质燃烧造成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估算工具(EB65,Annex31);
CDM项目活动生物质燃烧造成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估算工具(V4.0.0,EB65);
《福建省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小班区划调查技术规定》(2017年);
《中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2013年)。
3 术语和定义
乔木林:由郁闭度0.2以上(含0.2)的乔木树种组成,连续面积大于1亩的片林或林带。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 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 m以上。[来源:GB/T 26423-2010,6.68,有修改]
碳库:生态系统中碳储存的形式或场所,包括地上生物质、地下生物质、枯落物、枯死木、土壤有机碳和木(竹)产品。[来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环办气候函〔2023〕343号]
碳层: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调查项目核算边界内林分的生物量,按照起源、树种、龄组、郁闭度等因子将林分划分为若干分层,每一分层即为一个碳层。
林木生物量:特定时间,林分中所有乔木的重量,包括地上生物量和地下生物量。常用净干重表示。
碳储量:特定时间,碳库中所储存的碳的量。
温室气体排放源: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4 适用条件
4.1 项目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应为永春县行政辖区内拥有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4.2 项目地块要求
(1)项目地块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
(2)项目地块适用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即郁闭度≥0.2,连续分布面积≥400 m2,树高≥2 m的乔木林(不含乔木经济林、灌木林和竹林)。
(3)项目地块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综合监测融合数据基础。
(4)项目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或规程要求。
4.3 项目计入期
项目计入期不超过20年,项目计入期内不得申报其他减排量交易机制项目,且应当在项目业主对项目边界内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项目边界内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之内。减排量可从项目申报之日起往前追溯5年,但不得早于2020年9月22日。
核算周期以整年为计算单位,一个核算周期原则上为5年。
5 项目边界的确定
林业碳票项目区域可包括若干个不连续的地块,每个地块应有特定的地理边界。项目边界可采用下述方法之一确定:
(1)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卫星定位系统,直接测定项目地块边界的拐点坐标,单点定位误差不超过±5m;
(2)利用空间分辨率不低于5m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遥感影像、航拍影像等)、林草资源“一张图”、造林作业设计等,在地理信息系统(GIS)辅助下直接读取项目地块的边界坐标。
6 额外性分析
在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背景下,永春林业碳票作为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生态补偿机制的有益补充,可为项目申报主体带来短期稳定收益,解决了林业生产周期长、收益慢的问题,有助于巩固脱贫成果,为新时期乡村振兴工作提供助力,带来较好的社会效益。
国家对天然林实行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政策,使林权所有者无法通过采伐林木获得收益,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天然林保护补偿政策,但补偿标准偏低,难以弥补林权所有者因禁伐带来的经济损失,这也导致社会资本不愿意投资于天然林保护和修复。因此,天然林的商业性禁伐政策使其具有“额外性”,其基准线是基期的碳储量,即核算周期内的净固碳量,就是新增的额外碳储量。
国家对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且只有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经科学论证等前提下,才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收益率低,林权所有者所获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导致社会资本不愿意投资生态公益林保护。因此,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的保护政策使其具有“额外性”,其基准线是基期的碳储量,即核算周期内的净固碳量,就是新增的额外碳储量。
人工近成熟林生长量虽然趋于减缓,但通过采取科学的经营管护措施后,仍具有较高的生长量和较高的固碳水平。项目林地不仅具有碳汇功能,同时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森林游憩等方面提供了诸多生态服务功能,而社会没有对此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人工近成过熟林采取的经营管护措施使其具有额外性,其基准线为基期的碳储量,即核算周期内的净固碳量就是新增的额外碳储量。
综上所述,基于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和人工近成熟林开发的永春林业碳票,具有额外性,免予论证。
7 碳汇量核算方法
7.1 碳库选择
本方法学按照保守性原则,对于核算边界内碳库的选择只考虑乔木林植被生物量,包括地上生物量、地下生物量,不含灌木、藤本、草本、枯死木和枯枝落叶的生物量。
7.2 碳层划分
项目边界内的林木往往分布不均匀、差异较大,为了提高减排量计算的准确性和精度,降低在一定精度要求下所需监测的固定样地数量,需要对项目边界内的林木进行分层。项目参与方须在森林资源综合监测融合数据、森林资源档案年度更新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经现场调查核准后的现有林木的起源、树种、龄组、郁闭度等来划分碳层。
7.3 碳汇量核算
7.3.1 基线碳储量的计算
基线碳储量是利用基准年的小班档案蓄积量数据,通过福建省林分各树种、各龄组林木生长率(可参考附录D的参考值),计算出基准年的林木生物量,再利用各树种含碳率转换为碳含量,最后利用CO2与C的分子量(44/12)比将碳储量(t C)换算为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1)
式中:
基准年时,项目边界内基准第i碳层林木生物量的碳储量;tCO2-e·a-1t1;
基准年时,项目边界内基准第i碳层树种j的地上林木生物量;td.m.;
树种j的林木地下生物量/地上生物量之比,无量纲
树种j的生物量含碳率;tC·(td.m.)-1;
第t年时,项目边界内基准第i碳层的面积;ha;
=1,2,3……基准第i碳层;
=1,2,3……基准第i碳层的树种j;
CO2与C的分子量比;无量纲。
7.3.2 生物量的计算
以各碳层活立木蓄积量为基础,根据具有林业调查资质单位现场监测核准的各碳层活立木蓄积量,利用生物量扩展因子法计算各碳层的林木生物量:
(2)
式中:
BTREE, i, j, t 第t年,第i碳层树种j的林木生物量,t d.m.;
VTREE,i, j,t 第t年,第i碳层树种j的活立木蓄积量,m3;
DTREE, j 树种j的基本木材密度,t d.m.m-3;
BEFTREE, j 树种j的生物量扩展因子,无量纲;
RTREE, j 树种j的地下生物量/地上生物量之比,无量纲;
i =1,2,3,……碳层;
j =1,2,3,……树种;
t =1,2,3,……项目开始以来的年数。
7.3.3 碳储量的计算
林木生物质碳储量是利用林木生物量含碳率将林木生物量换算为碳储量,再利用CO2与C的分子量(44/12)之比将碳储量(t C)换算为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3)
式中:
CTREE, i, t 第t年,第i碳层所有林木生物质碳储量,t CO2-e;
BTREE, i, j, t 第t年,第i碳层树种j的林木生物量,td.m.;
CFTREE, j 树种j的林木生物量含碳率,tC(td.m.)-1;
i =1,2,3,……碳层;
j =1,2,3,……树种;
t =1,2,3,……项目开始以来的年数。
7.3.4 碳储量变化量的计算
核算周期内项目边界内乔木因经营和保护而继续生长引起的碳储量变化量:
ΔCT =
(4)
式中:
ΔCT核算周期内,项目边界内所有林木生物质碳储量变化量,t CO2-e;
第t2年,第i碳层所有林木生物质碳储量,t CO2-e;
第t1年,第i碳层所有林木生物质碳储量,t CO2-e;
i =1,2,3,……碳层;
t =1,2,3,……项目开始以来的年数;
t1, t2=项目开始以后的第 t1年和第 t2年,且t1≤t≤t2。
7.4 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
7.4.1 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选择
本方法学仅考虑核算边界内由森林火灾等引起生物质燃烧造成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包括CH4和N2O。
GHGE,T=GHGFF,T (5)
式中:
GHG E, T核算周期内,项目边界内排放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总量,t CO2-e;
GHGFF,T 核算周期内,项目边界内因森林火灾引起林木地上生物质燃烧造成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总量,t CO2-e。
7.4.2 森林火灾引起的排放
本方法学仅考虑林木地上生物质的燃烧,不考虑死有机质燃烧。因森林火灾引起林木地上生物质燃烧产生的排放量 由下式计算:
GHGFF,t=0.001×
(6)
式中:
GHGFF,t第t年,项目边界内因森林火灾引起林木地上生物质燃烧造成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t CO2-e;
AFF,i,t第t年,第i碳层发生森林火灾的面积,ha;
bTREE,i,tL发生火灾前一年(第tL年),第i小班平均单位面积地上生物量,t d.m.ha-1。 采用本方法学林木生物量计算公式获得。如果只是发生地表火,即林木地上生物量未被燃烧,则此值为0;
COMFi第i碳层的燃烧因子,无量纲;
第i碳层CH4的排放因子,gCH4(kg燃烧干物质d.m.)-1,取固定值4.7;
第i碳层 N2O 的排放因子,g N2O(kg燃烧干物质d.m.)-1,取固定值0.26;
CH4的全球增温趋势,取固定值21,无量纲;
N2O的全球增温趋势,取固定值310,无量纲。
7.5 减排量的计算
林业碳票减排量由下式计算:
YCFCER=ΔCT-GHGE,T(7)
式中:
YCFCER永春林业碳票减排量,t CO2-e;
ΔCT核算周期内,项目边界内所有林木生物质碳储量变化量,tCO2-e;
GHGE,T核算周期内,项目边界内排放的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总量,tCO2-e。
8 数据来源与监测
8.1 监测数据
本方法学中要求的监测数据,主要来源于林业主管部门综合监测融合数据、持续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要求以小班为单位,对项目边界内与碳汇分层有关的森林调查因子(起源、树种、龄组、郁闭度等)进行全面踏查,核实更新小班资源数据;同时,项目开发需根据各碳层布设具有代表性的固定样地,每个碳层至少布设3个固定样地,对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或更新数据进行校准。
监测精度要求达到90%可靠性水平下90%的精度要求。如果测定精度低于该值,项目业主可通过增加样地数量进行补测,从而使测定结果达到精度要求;或选择扣减一定比例减排量的方式进行校正。
样地监测生物质碳储量变化量的扣减率
不确定性 |
扣减率(DR) |
小于或等于10% |
0% |
大于10%但小于或等于20% |
6% |
大于20%但小于或等于30% |
11% |
大于30% |
须增加样地数量,直至测定结果达到精度要求 |
具体描述和数据来源参见下表。
数据/参数 |
VTREE,i,t |
|
单 位 |
m3 |
|
应用的公式 编号 |
公式(2) |
|
描 述 |
第t年,第i碳层的活立木蓄积量。 |
|
监测频次 |
每次申请减排量核算时,获取该核算周期内逐年数据。 某年份数据代表该年末林木蓄积量状况。(若核算2019年减排量,则需获取项目林地2018、2019两个年份的数据) |
|
数 据 源 |
林业主管部门综合监测融合数据、持续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 (申报主体需持林木、林地权属登记证明,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调取项目地块涉及的地籍小班数据) |
|
数据/参数 |
AFF,i,t |
|
单 位 |
ha |
|
应用的公式 编号 |
公式(5) |
|
描 述 |
第t年,第i小班发生森林火灾的面积,ha。 |
|
监测频次 |
每次申请减排量核算时,获取该核算周期内每年发生森林火灾的面积。 |
|
数 据 源 |
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火灾登记数据。 |
8.2 缺省数据
本方法学中使用的缺省数据主要包括:基本木材密度,生物量扩展因子,根冠比,含碳率,燃烧因子,排放因子,全球增温趋势等。
具体描述和数据来源参见下表。
数据/参数 |
DTREE,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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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t d.m.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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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的公式编号 |
公式(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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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 述 |
树种j的基本木材密度,用于将树干材积换算为树干生物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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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源 |
数据源优先选择次序为: (a)现有的、当地的基于树种或树种组的数据; (b)省级的基于树种或树种组的数据(如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c)从下表中选择缺省值。 主要树种(组)基本木材密度(D)参考值 单位:td.m.m-3
数据来源:《中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温室气体清单”(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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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参数 |
BEFTREE,j |
|||||||||||||||||||||||||||||||||||||
单 位 |
无量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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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的公式编号 |
公式(1)(2) |
|||||||||||||||||||||||||||||||||||||
描 述 |
树种j的生物量扩展因子,用于将树干生物量换算为地上生物量。 |
|||||||||||||||||||||||||||||||||||||
数 据 源 |
数据源优先选择次序为: (a)现有的、当地的基于树种或树种组的数据; (b)省级的基于树种或树种组的数据(如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c)从下表中选择缺省值。 主要树种(组)生物量扩展因子(BEF)参考值
数据来源:《中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温室气体清单”(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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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参数 |
RTREE,j |
|||||||||||||||||||||||||||||||||||||
单 位 |
无量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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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的公式编号 |
公式(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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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 述 |
树种j的根冠比,即树种j的地下生物量与地上生物量的比值,用于将地上生物量换算为全植株生物量。 |
|||||||||||||||||||||||||||||||||||||
数 据 源 |
数据源优先选择次序为: (a)现有的、当地的基于树种或树种组的数据; (b)省级的基于树种或树种组的数据(如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c)从下表中选择缺省值。 主要树种(组)地下生物量/地上生物量比值(R) 参考值
数据来源:《中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温室气体清单”(2013) |
数据/参数 |
CFTREE,j |
||||||||||||||||||||||||||||||||||||
单 位 |
t C(t d.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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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的公式编号 |
公式(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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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 述 |
树种j生物量中的含碳率,用于将生物量换算成碳储量。 |
||||||||||||||||||||||||||||||||||||
数 据 源 |
数据源优先选择次序为: (a)现有的、当地的基于树种或树种组的数据; (b)省级的基于树种或树种组的数据(如省级温室气体清单); (c)从下表中选择缺省值。 主要树种(组)生物量含碳率(CF)参考值 单位:t C(t d.m.)-1
数据来源:《中国气候变化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温室气体清单”(2013) |
数据/参数 |
COMF |
||||||||||||
单 位 |
无量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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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的公式 编号 |
公式(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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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 述 |
燃烧因子(针对每个植被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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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源 |
数据来源的选择应遵循如下顺序: (a)项目实施区当地或相邻地区相似条件下的数据; (b)国家水平的适用于项目实施区的数据; (c)采用如下的默认值:
数据来源:A/R CDM 项目活动生物质燃烧造成非 CO2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估算工具(V4.0.0,EB 65); |
数据/参数 |
EFCH4 |
单 位 |
g CH4(kg 燃烧的干物质 d.m.) -1 |
应用的公式 编号 |
公式(6) |
描 述 |
CH4 的排放因子,取固定值4.7 |
数 据 源 |
数据来源:《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生物质燃烧造成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估算工具》(EB65,Annex31) |
数据/参数 |
EFN2O |
单 位 |
g N2O(kg 燃烧的干物质 d.m.) -1 |
应用的公式 编号 |
公式(5) |
描 述 |
N2O的排放因子,取固定值0.26 |
数 据 源 |
数据来源:《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生物质燃烧造成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估算工具》(EB65,Annex31) |
数据/参数 |
GWPCH4 |
单 位 |
无量纲 |
应用的公式 编号 |
公式(6) |
描 述 |
CH4 的全球增温潜势,取固定值21 |
数 据 源 |
数据来源:《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生物质燃烧造成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估算工具》(EB65,Annex31) |
数据/参数 |
GWPN2O |
单 位 |
无量纲 |
应用的公式 编号 |
公式(6) |
描 述 |
N2O的全球增温潜势,取固定值310 |
数 据 源 |
数据来源:《CDM 造林再造林项目活动生物质燃烧造成非CO2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估算工具》(EB65,Annex31) |
8.3 数据质量管理措施
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开发方应采取以下质量管理措施,确保永春林业碳票项目有关数据的真实可靠:
(1)建立可信且透明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可靠的外业测定、外业测定的互检互核、内业数据的输入、计算和核实等;
(2)明确负责部门及其职责、具体工作要求、数据管理程序、工作时间节点等;
(3)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项目边界、项目实施情况、测树因子、火烧等数据的监测、收集、记录和交叉核对;
(4)对于收集到的监测数据,项目业主应建立数据、信息等原始记录和台账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文件、土地合格性证明)相关的书面文件等。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明确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及填报台账的相关责任人等信息。
(5)项目监测的所有数据均应进行电子存档,在该林业碳票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10年,确保相关数据可被追溯。
(6)项目业主出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9 减排量核算报告
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基本信息表(附录A);
(2)项目减排量核算概述(描述核算目的、范围、程序和步骤等);
(3)项目活动实施和运行情况(描述项目计入期内项目活动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项目地理边界等);
(4)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过程(描述项目计入期内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情况,包括项目边界监测、样地布设及调查等情况);
(5)项目减排量核算过程(详细说明本核算期内产生的减排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及计算结果的合理性等);
(6)项目减排量核算结论;
(7)第三方机构(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出具对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8)附件(包括项目小班一览表、核算过程中的证明材料清单、其他相关的必要证明材料;
(9)附图(项目边界位置示意图)。
10 核查要点
10.1项目适用条件核查要点:
(1)核实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行业发展政策。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造林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确认项目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核实项目边界内的土地权属。须核对项目全部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证据,如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等;如果项目业主不是项目边界内土地(或林木)权属所有人,项目业主应取得权属人授予的
相关权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0.2 项目边界核查要点
核查机构须根据项目业主提供项目边界的矢量数据文件(如.shp文件或.kml文件,并细化到地块),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从每个碳层中以随机方式选取至少1个地块(或总共不少于5个地块),利用GPS系统,直接测定项目地块的全部多边形边界,核实单点定位误差是否超过±5m。根据重要坐标定位,计算选取项目地块的面积,与项目业主的测定结果进行对比,核实项目边界面积误差是否超过±5%;
(2)核实项目边界内土地利用类型是否发生变化。对土地利用方式已经发生变化的地块,需要从项目边界内调出。
10.3 碳减排量核查要点
(1)核实项目减排量核算过程符合本方法学的要求,项目监测和计算方法一致,参数选择合理,计算结果准确;
(2)对项目业主自选参数的真实性和保守性进行核实。
10.4 样地监测核查要点
确认项目是否按照本方法学的要求制定了监测计划并实施,重点审定与核查以下要点:
(1)确认监测计划是否包含了监测实施的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监测方法、程序和频次,数据记录与收集程序,抽样方案等;
(2)确认项目碳层划分、抽样设计和样地设计是否满足90%可靠性水平下90%的精度要求;
(3)确认项目监测阶段项目碳层调整与地块生物质碳储量异质性变化的符合性,可使用项目开始时和发生干扰时的卫星影像进行对比,确定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碳层调整的合理性;
(4)核查机构须从项目所有监测样地中随机选择至少10个样地,且每个碳层至少抽1个监测样地(以数量多的为准),进行现场测定核查。测定内容包括:样地位置、面积以及每木检尺的株数、胸(地)径、树(株)高,并与项目业主的测定结果进行对比。在误差允许范围内,使用业主的测量值;在误差允许范围之外,项目业主须重新监测和核算。样地监测的平均允许误差如下:
——样地位置:样地中心点复位误差不超过±5m;
——样地面积:样地面积与核算报告描述面积一致;
——株数:胸(地)径≥5cm的检尺株数测量误差不超过±5%,最多不超过±3株;
——胸(地)径:样地平均胸(地)径测量误差不超过±5%。
——蓄积量:样地蓄积量与核算报告误差不超过10%。
10.5 计算参数和方程核查要点
须对计算参数和方程选取的适用性、准确性、保守性进行核查。
附录 A
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基本信息表(模板)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版本号:YCFCER2024001-V01
1-项目业主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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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名称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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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个人 |
证件号码 |
单位填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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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型 |
?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专业合作社;□个人;□其他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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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 名 |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
邮箱 |
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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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项目联系人 |
||||||||||||||||||||||||||||||||||||||||||||||||||||||||||||||||||||||||||||||||||
2-项目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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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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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项目计入期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
|||||||||||||||||||||||||||||||||||||||||||||||||||||||||||||||||||||||||||||||||
2.3-项目核算 周期 |
年月日至年 月 日 |
|||||||||||||||||||||||||||||||||||||||||||||||||||||||||||||||||||||||||||||||||
2.4-项目核算 边界 |
林地总面积(公顷)/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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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减排量历史签发情况 |
是否首次申请减排量登记:£是 □否 (若非首次申请,应注明计入期内减排量历史签发情况及具体核算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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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林地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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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林权证号 |
林地面积(亩) |
||||||||||||||||||||||||||||||||||||||||||||||||||||||||||||||||||||||||||||||||
1 |
||||||||||||||||||||||||||||||||||||||||||||||||||||||||||||||||||||||||||||||||||
2 |
||||||||||||||||||||||||||||||||||||||||||||||||||||||||||||||||||||||||||||||||||
3 |
||||||||||||||||||||||||||||||||||||||||||||||||||||||||||||||||||||||||||||||||||
请自行插入行 |
请自行插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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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林地面积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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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地基础数据汇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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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监测数据 |
1.碳储量变化量的计算 (1)分碳层蓄积量
(2)项目林地核算面积(At)
2. 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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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缺省数据 |
1.碳储量计算的参数 主要树种(组)基本木材密度(D)采用值 单位:t d.m.m-3
主要树种(组)生物量扩展因子(BEF)采用值 单位:无量纲
主要树种(组)地下生物量/地上生物量比值(R)采用值 单位:无量纲
主要树种(组)生物量含碳率(CF)采用值 单位:t C(t d.m.)-1
2.温室气体排放量计算的参数 (补充计算过程中使用的缺省数值) |
|||||||||||||||||||||||||||||||||||||||||||||||||||||||||||||||||||||||||||||||||
5-永春林业碳票减排量计算结果 |
||||||||||||||||||||||||||||||||||||||||||||||||||||||||||||||||||||||||||||||||||
5.1-碳储量 |
|
|||||||||||||||||||||||||||||||||||||||||||||||||||||||||||||||||||||||||||||||||
5.2-碳储量变 化量 |
|
|||||||||||||||||||||||||||||||||||||||||||||||||||||||||||||||||||||||||||||||||
5.3-温室气体排放量 |
|
|||||||||||||||||||||||||||||||||||||||||||||||||||||||||||||||||||||||||||||||||
5.4-减排量 |
(逐年计算减排量,当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应提供可信的合理说明) |
|||||||||||||||||||||||||||||||||||||||||||||||||||||||||||||||||||||||||||||||||
5.5-减排量年 均值 |
核算周期内,项目边界内平均每年每公顷经核算的减排量 (t CO2-eha-1a-1): |
|||||||||||||||||||||||||||||||||||||||||||||||||||||||||||||||||||||||||||||||||
6-核算结论 |
||||||||||||||||||||||||||||||||||||||||||||||||||||||||||||||||||||||||||||||||||
经核算, (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名称) 于年月日至年 月 日产生的减排量(YCFCER)为(t CO2-e)。 |
||||||||||||||||||||||||||||||||||||||||||||||||||||||||||||||||||||||||||||||||||
核算机构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录 B
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申请登记表(模板)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版本号:YCFCER2024001-V01
1-申请方基本信息 |
||
1.1申请人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个人: 证件号码: (注:单位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类型:□企业 □事业单位 □集体 □个人 □其他 |
|
1.2联系人 |
项目联系人: E-mail: 电话:邮箱或微信号: |
|
2-申请登记的减排量基本信息 |
||
2.1项目名称 |
||
2.2选用方法学 |
||
2.3项目计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2.4项目边界 |
项目地块涉及的林权证号: |
|
2.5减排量历史签发情况 |
是否首次申请减排量登记:□是 □否 (若非首次申请,应注明计入期内减排量历史签发情况及具体核算周期) 首次登记的减排量:t CO2-e 核算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次登记的减排量:t CO2-e 核算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 |
|
2.6本次申请签发减排量的起止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含首尾日期) 共计:天 |
|
2.7申请签发的减排量 |
减排量: t CO2-e (项目信息及减排量计算,详见林业碳票减排量核查报告) |
|
3-申请人申明 |
||
本人申明:本人(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并在申报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本人(公司)确认,在上述申请时段内所产生的减排量真实有效,并未在其它减排交易机制下注册登记,具有唯一性。若存在虚假申报或重复申请登记行为,本人(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4-永春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
5-永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6-永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确认项目涉及地块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的情况。 2.本表一式肆份,项目业主、永春县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执壹份。 |
附录C
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申请登记材料清单
项目计入期内,每次申请减排量备案时申报主体应至少向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申请登记表》;
2.《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基本信息表》;
3.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永春林业碳票项目减排量核查报告》;
4.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对项目核查报告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承诺书;
5.县(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项目地块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如林权证、不动产证等);
6.证件: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7.核算周期内,项目边界内林地综合监测融合数据;
8.林地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复印件(如有);
9.委托申报协议、减排量收益分配协议等(如有);
10.近年来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林业固碳增汇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
11.林木、林地权属登记证明与地籍小班号的对应说明(必要时提交);
12.免以额外性论证证明材料。
附录D
福建省乔木林分优势树种(组)各龄组生长率表
单位:%
优势树种(组)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熟林 |
过熟林 |
杉木 |
17.01 |
7.83 |
5.15 |
4.58 |
4.58 |
马尾松 |
17.36 |
6.45 |
5.54 |
4.27 |
3.46 |
阔叶树 |
9.59 |
7.53 |
2.79 |
2.57 |
2.57 |
桉树 |
14.91 |
10.95 |
8.62 |
6.01 |
4.51 |
参考文献
《CCER-14-001-V0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造林碳汇》
《三明林业碳票碳减排量计量方法学》(SMCER 2.0版)
《V01“一元碳汇”项目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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