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19-00022
- 备注/文号:永民〔2019〕122号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07
永民〔2019〕1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做好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特困人员、孤儿保障工作救助工作,根据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调整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18]28号文件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地通知》(泉政办[2017]113号)文件精神,2019年城乡实行一体化保障,城乡低保每人每月保障标准560元(2018年城镇原标准560元/人·月、农村原标准460元/人·月),实行差额补助。城乡特困对象(原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费供养标准调整为机构供养每人每月88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730元。城乡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全自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40元,全自理集中供养人每月168元;半护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345元,半护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414元;全护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560元,全护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672元。孤儿保障标准:机构供养每人每月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900元(全额补助)。为保障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孤儿对象的正常生活,经乡镇动态核查更新后,现将2019年第八月份城乡低保、特困对象和孤儿保障资金下拨,具体情况如下:
八月份的城镇低保167户、253人,保障资金101480元;农村低保3582户、5662人,保障金1923844元;城乡特困对象630户、635人,生活保障金646185元(其中:拨付乡镇495641元,拨付安康医院集中供养机构150544元);孤儿21户、24人,保障金24600元。合计保障金2696109元下拨给你们(详见附表)。请各乡镇每月10日前足额发放至保障对象手中,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
附:一、永春县2019年第八月份城镇低保金安排表;
二、永春县2019年第八月份农村低保金安排表;
三、永春县2019年第八月份特困人员保障金安排表;
四、永春县2019年第八月份孤儿保障金安排表。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19年8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