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20-00006
- 备注/文号:永民〔2020〕19号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09
永民〔202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要求,为了规范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孤儿保障金社会性发放,提高保障金发放时效性,方便扶贫资金(惠民)在线系统监管,2019年11月起,城乡低保、孤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保障金每月由乡镇动态更新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委托金融机构直接社会化发放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或委托账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动态更新上报县民政局,直接社会化拨付至集中供养机构或乡镇政府账户。现将2020年2月份保障金核发情况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保障标准
根据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泉州调查队《关于调整泉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泉民保[2019]12号文件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地通知》(泉政办[2017]113号)文件精神,2020年城乡实行一体化保障,城乡低保每人每月保障标准660元(2019年城乡低保每人每月原保障标准660元/人·月),实行差额补助。城乡特困对象(原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费供养标准调整为机构供养每人每月103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858元。城乡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全自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57元,全自理集中供养人每月188元;半护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393元,半护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471元;全护理分散供养每人每月628元,全护理集中供养每人每月754元。孤儿保障标准:机构供养每人每月15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900元(全额补助)。
二、2月份保障金核发情况
经乡镇动态核查更新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汇总,2月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及孤儿保障金核发情况为:
1、城市低保173户、254人,保障资金108860元;其中:由信用社代发16户、25人、9970元,由农业银行代发157户、229人、98890元(详见附件1)。
2、农村低保3829户、6132人,保障金2483977元;其中:由信用社代发1633户、2626人、1042437元,由农业银行代发2196户、3506人、1441540元(详见附件2)。
3、城乡特困对象610户、613人,保障金741163元;其中:拨付相关乡镇政府23人、34240元,拨付县安康医院100人、178400元,信用社代发184人、202755元,农业银行代发306人、325768元(详见附件3)。
4、孤儿22户、26人,保障金26400元,其中:由信用社代发9户、11人、9900元,由农业银行代发13户、15人、16500元。
综上,2月份共需发放城市低保金108860元,农村低保金2483977元,特困人员保障金741163,孤儿保障金26400元;其中:信用社代发1265062,农行代发1882698元,发放至县安康医院178400元,发放至岵山镇、苏坑镇、湖洋镇、吾峰镇、横口乡5个乡镇政府34240元。
三、其他事项
1、为了方便困难群众,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的收款账号由乡镇收集录入“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后,并将纸质、电子版上报县民政局,请各乡镇每月及时配合做好保障对象信息错误反馈及账号失效变动更新工作,以便及时精准社会化发放保障金。
2、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泉政办[2017]70)文件精神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所在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开支。患精神病集中供养于县安康医院的特困人员,由乡镇申请委托直接拨付安康医院账户;集中供养于乡镇敬老院的特困人员,由于敬老院未全部开通银行账户,且未尽供养于本辖区敬老院,故统一直接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账户,由乡镇按程序发放。
3、请各乡镇跟踪保障金到位情况,及时收集保障对象反馈情况,并及时反馈县民政局,以便畅通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
附件1:《永春县2020年2月份城市低保金发放情况表》;
附件2:《永春县2020年2月份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表》;
附件3:《永春县2020年2月份特困人员保障金发放情况表》;
附件4:《永春县2020年2月份孤儿保障金发放情况表》。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0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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