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21-00035
    • 备注/文号:永民保〔2021〕30号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9
    关于下拨2020-2021学年中2021年3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1-04-15 21:11

    永民保2021〕30 

    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泉州市民政局转发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民福〔202〕18号)等文件精神,经乡镇核实统计上报,现将我县2020-2021学年中2021年3月孤儿助学项目资金0.6664元下达给你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资格。资助对象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请各乡镇及时受理孤儿助学申请,加强核实孤儿身份、录取通知书、在校就读证明等信息后,逐月动态报送县民政局,以便确认资格下拨资金。 

      二、发放标准。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三、发放方式。按月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银行卡。 

      (一)首次发放。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孤儿,助学金从孤儿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二)常态发放。按月(1月份837元,2-12月份每月833元)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孤儿申请时所提供的银行卡。 

      (三)毕业季发放。为保障孤儿顺利完成从毕业到参加工作的过渡,在孤儿完成学业顺利毕业后,继续按原标准予以发放2个月的助学金,并与毕业当月的助学金一并发放。 

      (四)特殊情况发放 

      1.在校孤儿应征入伍。应征入伍前已经申领并发放孤儿助学金的,自入伍的次月起暂停发放;退役后继续就读的,从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续发助学金至毕业。应征入伍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退出现役后继续就读的,民政部门应于孤儿退出现役的次月起给予发放助学金,并协助孤儿及时履行申请孤儿助学金的相关手续。 

      2.在校孤儿因病休学。因病休学前申领并发放孤儿助学金的,休学后继续按原标准发放;因病休学前尚未申领孤儿助学金的,孤儿在休学期间年满18周岁的,可按规定申领。 

      3.在校生因故父母双亡。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已经年满18周岁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因故父母双亡的,可按规定申领孤儿助学金。 

      四、终止资格。请各乡镇及时掌握孤儿就学情况,孤儿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及时退出“助学工程”,停发助学金。孤儿在校期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的校规校纪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或取消享受资格: 

      1.被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自被执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2.孤儿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自学校做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停发并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3.伪造材料,多头申请“助学工程”项目助学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享受孤儿助学金资格,已发放的助学金应追回,并通报其所在学校。 

      五、资金管理。请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8〕237号)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至受助孤儿申请助学金时所提供的银行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永春县民政局 

      2021年4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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