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21-00069
- 备注/文号:永民保〔2021〕54号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1
永民保〔202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泉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民福〔202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决定自2020年1月起,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进行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现将2021年8月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234898元下拨给你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政策的通知》(闽民童〔2020〕125号)文件精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400元);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8月保障金核拨明细
经过乡镇查验动态更新上报,县民政局确认汇总,2021年8月保障金核拨明细为:当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8户217人,扣减领取低保金150人68422元及扣减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6人480元后,应拨付事实无人抚养保障金234898元(详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1.事实无人抚养孤儿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一方面对父母因病、因重残、因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因失踪(失联)等原因新增对象,乡镇动态受理查验,县民政局逐月审批;另一方面对父母因减刑提前释放(解除强制隔离),儿童年满18周岁且未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且3个月过渡期满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等原因应清退对象,请各乡镇动态及时报送县民政局以便终止保障待遇。
2.请各乡镇每月及时配合做好保障对象信息错误变动更新工作,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信息系统”。同时,逐月及时将保障金拨付至保障对象,收集保障对象反馈情况,并反馈至县民政局,以便畅通保障资金“最后一公里”。
3.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永春县2021年8月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核拨明细表》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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