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24-00102
- 备注/文号:永民保〔2024〕8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和《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民童〔2021〕31号)、《泉州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民福〔2020〕3号)和《关于专项资金点对点支付到最后收款人的函》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2月起,将由民政局直接发放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至对象银行账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保障标准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闽民童〔2024〕70号)文件精神,孤儿保障标准调整为机构供养每人每月2213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792元(全额补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792元);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其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12月保障金分配情况
(一)经过乡镇查验动态更新上报,县民政局确认汇总,2024年12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分配明细为:当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9户234人,扣减领取低保金164人85097元后,应分配事实无人抚养保障金334231元(详见附件1)。
(二)经过乡镇查验动态更新上报,县民政局确认汇总,2024年12月孤儿保障金分配明细为:25户,共30人,保障金55444元(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1.事实无人抚养孤儿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一方面对父母因病、因重残、因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因失踪(失联)等原因新增对象,乡镇动态受理查验,县民政局逐月审批;另一方面对父母因减刑提前释放(解除强制隔离),儿童年满18周岁且未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且3个月过渡期满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抚养能力等原因应清退对象,请各乡镇动态及时报送县民政局以便终止保障待遇。
2.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3.请各乡镇每月及时配合做好保障对象信息错误变动更新工作,并录入“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同时,跟踪保障金到位情况,及时收集保障对象反馈情况,并反馈至县民政局,以便畅通保障资金“最后一公里”。
附件:1.《永春县2024年12月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金分配情况表》
2.《永春县2024年12月份孤儿保障金分配情况表》
永春县民政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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