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24-00106
- 备注/文号:永民养老〔2024〕5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2
各乡镇民政办: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养老〔2018〕39号文件精神,决定向具有永春县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根据各乡镇民政办调查摸底、核实确认汇总上报,2024年12月份应发放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34人10200元,总计应下拨资金10200元(详见附件)。现将资金拨付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发放对象为具有永春县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半失能”;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失能”。
3、发放对象实行每月动态管理,请认真做好信息比对工作。对新增对象,从审批当月起发放补贴,当发放对象出现死亡或不符合条件等情形的,应及时停发护理补贴。
4、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务必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挤占,不得错发、漏发、重复发。
5、对目的相同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政策内容类似、存在交叉或者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不重复享受。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可重复享受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附件:2024年12月份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安排表
永春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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