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24-00104
- 备注/文号:永民保〔2024〕8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2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5〕70号)文件精神,决定向满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每人每月100元)。为进一步做好我县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自2024年6月起,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由乡镇动态更新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委托代发银行直接发放至保障对象个人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2月保障金分配情况
经乡镇动态核查更新上报,县民政局审核汇总,2024年12月合计应分配明细为: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300人次,高龄补贴资金30000元(详见附件)。
二、其他事项
1.发放对象为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2.高龄补贴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满8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3.高龄补贴资金要社会性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不错不漏,精准补贴。
4.凡退出低保或死亡的,应同低保金一并停止发放。
附件:2024年12月份80周岁以上城乡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表
永春县民政局
2024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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