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2-1600-2025-00004
- 备注/文号:永民保〔2025〕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9
-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 :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2〕2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城乡低保户、农村特困对象按每户每月安排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给予补贴。根据2024年第四季度花名册,经乡镇核对扣除28户次(无法拨付),共应124196.22元(详见附件),拨付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城乡低保、农村特困对象按每户每月15千瓦时和第一档电价标准计算每月电费补贴(县电网拨付补贴标准:每户每月7.47元)。城乡低保、农村特困对象为合表用户的,由用户提出并由供电部门核实后,按照15千瓦时和合用表用户电价标准计算每月电费补贴。
2、请各乡镇参照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保障资金发放方式,做好电费补贴发放工作,确保按时足额社会性发放至对象银行账户。
附件:2024年第四季度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对象电费补贴资金安排表
永春县民政局
2025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