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05月08日 星期四

    • 索 引 号:QZ10110-0101-2023-00007
    • 备注/文号:永人社〔2023〕1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7
    • 有效性:有效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4-19 08:49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永春县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永财社〔2020〕1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 (泉人社〔2022〕3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我县灵活就业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我省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永政文〔2015〕137号规定的桃城镇、五里街镇、石鼓镇、东平镇、岵山镇、东关镇6个乡镇范围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永春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10.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1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为进一步简化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人员本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1),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类型1-5、8-10的对象由县就业和人才中心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型6-7的对象由户籍所在地镇、村认定。

      (一)认定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均须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1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寸照片1张,其余按照不同认定类型提交相应材料,具体如下: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提供原来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原来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永政文〔2015〕137号规定的桃城镇、五里街镇、石鼓镇、东平镇、岵山镇、东关镇6个乡镇范围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永春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提供乡镇确认的被征地人员证明材料;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镇政府或计生办证明1份;

      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间:全年

      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流程

      根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转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泉人社文〔2022〕306号)文件规定,

      2022年8月1日起,社保补贴申领实行先认定后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向县就业和人才中心申报就业,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社保补贴从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转灵活就业登记,同时又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月份起算。

      (一)申请材料

      1.《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份、养老保险完税凭证1份;

      2.《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红色封面的第1、2、3、16、17页或《就业创业证》绿色封面的第2、3、6、7、8、9页);

      3.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材料第1-3项申请人均需提供,有同时申请医疗保险补贴的可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打印2022年度医保缴费明细表,其余按具体类型提交相关材料,其中: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当年度已在残联享受过补贴,不得再申领享受该项补贴,已在残联享受过补贴后被取消《残疾人证》的人员,其在残联已享受的年份应予以扣除);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永政文〔2015〕137号规定的桃城镇、五里街镇、石鼓镇、东平镇、岵山镇、东关镇6个乡镇范围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永春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提供镇政府或计生办证明1份;

      (8)农村居民中持《残疾人证》人员,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当年度已在残联享受过补贴,不得再申领享受该项补贴,已在残联享受过补贴后被取消《残疾人证》的人员,其在残联已享受的年份应予以扣除);

      (9)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11)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程序

      申领人本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2),到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窗口提交相关材料申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经县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县人社局复核、财政部门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社保卡。

      (三) 办理时间

      2023年4月19日起至6月30日截止,超出时限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补贴。

      (四)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社保窗口

      咨询电话:23897529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按不高于本人2022年度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待申报工作完成后确定。

      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可享受月数合并计算,即只申领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贴其中一项或两项同时申领的,均纳入补贴申领月数计算。

      五、其他事项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 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期间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主要职务期间的。

      3.不符合失业登记办理条件的城镇居民及未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居民。

      (二)2022年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保补贴,已经申领或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的应停止发放:

      1.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 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之后的月份,不再发放社保补贴。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期间;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期间。

      3.担任股东、监事、董事等企业主要职务期间。

      4.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期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失信人员;死亡的。

      5.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6.其他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

      (三)2022年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不可同时享受社保补贴。

      本文件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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