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0-0101-2023-00009
    • 备注/文号:永人社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4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3-04-27 09: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成才,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县高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根据《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21〕5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技能泉州”行动,规范全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健全我县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21〕5号)及《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人社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职业技能竞赛(简称竞赛,下同)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群众性同场竞技比赛活动。竞赛重点突出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兼顾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新职业和新项目。

      (三)本规定适用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四)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切磋比拼,促进广大技能劳动者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中提高专业素养、提升实操能力,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五)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对标世界技能大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和省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借鉴吸收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员工业绩考核、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提高办赛水平和质量,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竞赛分类

      (六)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和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竞赛两个类别。

      (七)职业技能竞赛

      1.全县职业技能竞赛。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牵头部门(单位)联合各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行业协会等共同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原则上与市级竞赛活动相衔接,竞赛项目参照上级竞赛项目,结合本地实际设置,重点突出操作技能型职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的应以“×年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冠名[×××为职业(工种)名称]。

      2.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竞赛。由县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等牵头组织。冠名“×年永春县×××行业(系统)×××职业技能竞赛”。

      3.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赛事县选拔赛类别,参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竞赛计划执行,鼓励与上述两项赛事合并举行。

      (八)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广大企业自主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积极参与市级、县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赛练兵、以赛选才。

      三、组织机构

      (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县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竞赛计划,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下设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挂靠县人社局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股,负责竞赛具体事务、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竞赛评判、监管竞赛取证等工作。

      (十)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竞赛牵头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各自职责。竞赛主办单位主要职责:

      1.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则,确定承办单位并指导落实有关事项;

      2.负责竞赛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

      3.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4.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5.负责竞赛经费筹集、管理。

      (十一)竞赛组织委员会

      竞赛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每场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场竞赛的实施工作,并在办公室成立技术及监督仲裁工作组。

      1.技术工作组负责竞赛技术工作。主要包括竞赛命题、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竞赛技术性文件;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负责培训竞赛裁判员、组织说明会、分析竞赛成绩、点评赛事技术等。

      2.监督仲裁工作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等。

      (十二)竞赛执行委员会

      竞赛执行委员会由承办单位成立,具体负责竞赛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竞赛赛务、技术实施、开(闭)幕式活动、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为参赛选手购买参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后勤服务,并组织编制《竞赛手册》。

      四、申报计划

      (十三)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和赛前申报制度,履行申报、遴选、发布等程序。符合条件的举办单位,按规定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计划。

      1.申办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织管理能力;

      (3)有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项目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5)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6)具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防范应急等保障措施; 

      (7)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业(工种)。  

      2.申报计划。竞赛原则上由县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年度竞赛计划申请(附件1),明确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标准、规模及举办时间、联系信息等事项。

      3.发布计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情况,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联合相关部门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

      4.赛前报备。竞赛主办单位须于竞赛启动前1个月提出竞赛组织方案,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商、联合发文。并向其报送以下材料:

      (1)竞赛组织方案;

      (2)竞赛组织委员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3)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4)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5)竞赛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 

      5.有关要求。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每场竞赛设置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控制竞赛频次,相同名称的行业竞赛项目原则上隔年举办一次,同一年度同一职业(工种)原则上不重复举办。纳入县级年度计划的竞赛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未纳入年度计划但因工作需要须临时增加的竞赛,提前1个月以上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后,可正常举办。

      (十四)县级职业技能竞赛要面向全县公开接受报名,确保竞赛规模和参赛面。未按要求面向全县公开举办并接受报名的,其优胜者不列入“永春县技术能手”称号审核范围。竞赛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应提前1个月向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备。

      (十五)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或变更的,应提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备并经同意,同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六)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举办资格: 

      1.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的; 

      2.未执行竞赛规则和组织方案,擅自变更竞赛内容的; 

      3.组织管理不善,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4.竞赛评判存在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五、组织实施

      (十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十八)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

      2.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3.配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4.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5.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十九)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为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之后由国家公布的新职业(工种)。鼓励主办单位围绕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省级技能大赛和市级技能大赛,紧贴我县产业发展需求的关键技术技能岗位,选择技术含量高、从业人员多、影响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职业(工种)或在本行业具有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设置比赛项目。

      (二十)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命题,并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技能等方面的内容。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竞赛项目,需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二十一)竞赛内容应涵盖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部分,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

      1.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特有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竞赛按照中级工(四级)国家职业标准、行业标准或专项能力项目组织实施。

      2.竞赛试题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命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或等级评价题库中随机抽取。组织命题应事先制定方案,明确命题方式、任务和人员分工,提出安全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要求。

      (二十二)职业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总报名人数。全县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参赛选手可通过初赛、复赛等形式选拔产生。每个职业(工种)决赛人数一般为30-50人,属于地方特色产业,可适当减少参赛人数。

      (二十三)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包括开闭幕式、竞赛实施、宣传等工作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大赛主题特点。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

      (二十四)职业技能竞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当地安全生产、卫生防疫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主办单位要加强竞赛工作的管理监督,切实保障赛事安全、竞赛水平和质量。

      (二十五)参赛选手资格 

      1.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参赛选手须是竞赛项目所涉行业人员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永春县行政辖区内从业人员;

      (2)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低于6个月的企业职工;

      (3)在我县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登记的城乡劳动者;

      (4)学生组选手应具有永春职业中专学校或其他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籍。

      2.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福建省技术能手”、“泉州市技术能手”、“永春县技术能手”等荣誉人员以及主办、承办、协办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以选手身份参赛。世界技能大赛以及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省、市选拔赛另有规定的除外。

      3.竞赛要与群众性岗位练兵相结合,参加全县职业技能竞赛的决赛选手必须经过选拔产生,参赛选手应从事本职业(工种)3年以上。

      (二十六)裁判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2.从事本职业(工种)5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  

      3.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5.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6.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二十七)裁判员推荐

      1.竞赛裁判员一般从竞赛职业(工种)所属行业部门中,自下而上选择推荐,可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企业中具有技师或本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担任;历年技能大奖获得者(技能大师、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技术能手)及历届担任竞赛裁判者,可优先进入候选裁判库。裁判候选人员由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或从候选裁判库按每场竞赛相关要求随机选取,并报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审定。

      2.每场竞赛职业(工种)裁判人数不得少于3人,具体人数由技术工作组提出,同一场竞赛,比赛项目较多的,工种相近的裁判可合并使用。 

      (二十八)承办单位应在决赛前15天,将决赛时间、地点、参赛选手人数等事项书面报告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应对比赛项目实际参赛人数、抽签、评判、成绩统计等关键环节进行督导。 

      (二十九)竞赛成绩的评定及处理规定

      1.竞赛成绩由裁判组当场评定。裁判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对评定成绩有异议的,可按照程序逐级向竞赛组委会申请复议。

      2.裁判不能公正评定成绩或徇私舞弊的,组委会可取消其裁判资格,并上报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则,存在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等处理;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过程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通报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竞赛其他人员涉及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职业技能竞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将最终竞赛成绩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竞赛工作总结、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附件2)、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附件3)、永春县技术能手申报表(附件4)和经裁判签名确认的竞赛成绩总表报至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并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费用凭证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六、竞赛奖补

      (三十一)对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规定给予奖励(凡在往届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参加同赛项同等级同组别或低等级赛项,不再重复奖励)。

      1.奖项设置

      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各个职业(工种)决赛设置第一至三等奖若干名,可视实际情况增设优胜奖若干名,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参赛选手的20%(最多不超过十名);对获奖选手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 

      2.技术能手认定

      (1)各职业(工种)决赛一等奖的选手可推荐到县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永春县技术能手”,颁发证书。

      (2)若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选手,不再替补。已有“永春县技术能手”称号的,不再重复认定。

      (3)行业部门对各职业(工种)竞赛第一至三等奖的选手也可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3.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认定

      (1)县级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个人赛决赛获得第一、二等奖的选手,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认定为高级工;获得三等奖的选手,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认定为中级工,已取得中级工的,可在原有技能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至高级工。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项目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

      (2)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的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上级人社部门统一申请。

      4.理论或操作技能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参评以上各奖项。

      5.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也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和奖金奖励。

      6.竞赛活动中贡献突出或选派选手成绩突出的单位(主办、承办、组织单位),可由竞赛组委会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团体奖项的总量一般不超过参赛团体总数的30%,团体赛第一名选手不参与认定“永春县技术能手”。

      7.联合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由牵头主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管理规定,为获奖选手申报其他相应的奖项。

      (三十二)奖励设置。获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可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优胜奖的选手可给予500元奖励。

      (三十三)按照总额控制,逐项审核的原则,给予主办(承办)单位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1.竞赛经费补助。组织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出资方),给予3万元的补助资金。竞赛实际开支费用低于竞赛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补助。其他部门也给予补助的,合计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实际开支费用。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的任务性竞赛,向县财政局申报同意后,给予全额费用支出。

      七、资金申请与使用

      (三十四)经费使用范围与标准

      1.竞赛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基础能力建设、赛务组织与实施保障及选手参赛保障等。

      2.主办(承办)单位汇总本场竞赛经费使用情况,于竞赛活动结束半年内(以各竞赛项目结果通知时间为准),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给予拨付,逾期不予受理。

      3.竞赛经费补助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永春县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永财社〔2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三十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纳入全县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各类技能竞赛加强监督和管理, 各竞赛主(承)办单位应履行竞赛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降低标准组织比赛、颁发证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三十六)主(承)办单位举办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属实的赛事不予享受本规定所述竞赛激励政策,2年内不再将其列入竞赛计划。

      1.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2.降低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标准的;

      3.竞赛命题工作不规范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4.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5.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6.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

      7.擅自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的;

      8.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情形的。

      (三十七)参与竞赛的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违反相关规定,对参赛选手视情节轻重按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处理;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的,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三十八)竞赛补助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受补助单位要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造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虚报、套取竞赛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移送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三十九)竞赛主(承)办单位应加大技能竞赛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坚持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推动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

      (四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申报表

            2.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情况表

            3.永春县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情况表

            4.永春县技术能手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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