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98-0101-2024-00007
- 备注/文号:永市监〔2024〕16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1
为全面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检验检测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24〕205号),县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和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联合组织开展2024年度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时间
2024年10月—11月
二、监督抽查范围
(一)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按照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和按照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有关工作要求和开展“土壤项目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专项检查”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壤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比例不低于50%。监督检查项目见《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清单(通用)》(附件1),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重点抽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双随机”检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并优先抽取近年来未联合检查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各部门监督检查项目见《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清单(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机构)》(附件2)。对检查中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交警部门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撤销检验资格,停止认可其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检验资格决定书》抄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伪造虚假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理。
(三)其他列入检查的领域及事项。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聚焦食品、常压罐体、成品油等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上一年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被投诉举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列入监督抽查计划,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精准有力推进监督抽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做到认真筹划、精心组织、合理确定抽查机构数量,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二)发挥监管合力。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协调互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圆满完成监督抽查工作任务,通过跨部门联动,有力提升执法效能,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开展后处理。
(三)优化监管方式。各相关部门创新监管手段,突出监管增效,突出精准施治,强化重点对象、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监管,强化信息化手段支撑,提升监管效能,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注重服务指导,针对被检查对象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现场列出指导服务清单,及时通过行政指导、专家问诊、现场座谈等形式进行指导辅导。
(四)明确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检测标准,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持续提升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五)严守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不得让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附件:1.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清单(通用)
2.福建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清单(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机构)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永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