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4-2500-2018-00002
- 备注/文号:永司〔2018〕4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01
永司〔2018〕4号
各司法所、乡镇人民调委会: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开展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对接范围
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规定,“援调对接”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以下四种:
(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3)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要求赔偿的;
(4)适用“援调对接”方式解决的其他案件。
三、开展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程序
1、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未经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调委会)调解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律援助申请人明确后,可先由当事人所在乡镇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人民调解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可继续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2、各乡镇调委会在受理矛盾纠纷后,但最终调解不成的,如发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与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告知当事人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县法援中心最终确认给予法律援助后,应立即受理指派。
3、法律援助案件调解成功的,调委会应立即主持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经调解结案的卷宗应附有“援调对接”案件移送单及办理调解案件的相关材料。
4、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调处纠纷的期限应以不影响该案件的诉讼时效为前提,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经主管司法局批准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5天。各乡镇调委会与法律援助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并认真研究解决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提升对接工作水平。
请各乡镇调委会于3月25日前,将援调对接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县法律援助中心(ycfyzx23890148@163.com)。
县援调对接人:陈晓强(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23890148
永春县司法局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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