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4-2500-2021-00003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31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司〔2019〕106号)和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泉司〔2020〕53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概念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法定的法律援助条件、标准,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法律援助机构不再要求其提供有关经济困难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即申请人属于适用我县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12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当前已经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二、范围
适用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12项情形: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对象;
(四)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七)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的;
(八)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九)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十一)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
(十二)因见义勇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的。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列入法律援助申请虚假承诺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附件:法律援助申请人承诺书(格式范本)
永春县司法局
2021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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