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4-2500-2023-00002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有序、高效运行,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诉前,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南安市人民法院、永春县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永政〔2023〕27号)的文件要求,设立永春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并刻制“永春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印章一枚,自即日起启用。
附件:印模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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