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4-25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永司〔2025〕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10
    永春县司法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5-01-10 0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24年度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组成。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其电子版可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jyc.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永春县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永春县桃城镇城东南街32-1号;邮编:362600;联系电话:0595-23882638;传真:0595-68082281;电子邮箱:yc23882638@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部门预决算、公共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2024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我局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事项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加强信息发布审核把关,落实信息上网发布 “五步走”,遵循“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规范。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依托“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永春县政府在永春县档案馆设置公共查阅点,我局定期向其移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同时,通过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永春普法”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一是加强自查自纠。做好政府网站常态化巡查工作,确保内容准确,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举报电话、监督信箱等形式,畅通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呼声,解决存在问题。2024年我局没有出现因信息公开工作存在问题受到追责的情况。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情况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4年公布以县政府和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3份。

      (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2024年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2件,均已审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不足: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不够多样化,难以满足群众对信息多元化、可读性的需求。下一步,我局将加大信息公开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永春普法”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满足群众需求。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县司法局未向社会公众、企业收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费用,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永春县司法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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