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800-2021-00048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1〕11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2
    关于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时间:2021-06-28 10:50

    永水利〔2021〕113号

    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

      你单位报送的“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取水许可申请”事项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背景

      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位于永春县桂洋镇金沙村,该场成立于2007年,投产于2007年5月,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年存栏数2500头,年出栏数为5000头,项目总用地面积22179.0m2,总建筑面积11500m2。项目水源为山涧溪流。

      二、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取用水量

      1、基本同意《报告表》取水水源、取用水规模合理性分析、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等节水评价分析结论。

      2、基本同意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地表水日最大取水量为75.8m3/d,年用水量为22824.95m3/a。

      3、基本同意本项目退水方案。

      三、有关要求

      1、业主在营运期间,应认真落实评审意见及《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在汛期与特旱期间,依法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3、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预留数据共享接口,配合做好取水计量工作。

      4、请你司按照核定的年取水量,及时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核意见、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有关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5、工程如发生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的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我局审批,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6、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标准需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满足环保部门接入市政管网的要求和排放限值。

      永春县水利局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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