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800-2021-00048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1〕11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6-22
永水利〔2021〕113号
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
你单位报送的“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取水许可申请”事项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背景
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位于永春县桂洋镇金沙村,该场成立于2007年,投产于2007年5月,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年存栏数2500头,年出栏数为5000头,项目总用地面积22179.0m2,总建筑面积11500m2。项目水源为山涧溪流。
二、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取用水量
1、基本同意《报告表》取水水源、取用水规模合理性分析、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等节水评价分析结论。
2、基本同意永春桂洋吾田坂猪场地表水日最大取水量为75.8m3/d,年用水量为22824.95m3/a。
3、基本同意本项目退水方案。
三、有关要求
1、业主在营运期间,应认真落实评审意见及《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在汛期与特旱期间,依法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3、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预留数据共享接口,配合做好取水计量工作。
4、请你司按照核定的年取水量,及时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核意见、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有关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5、工程如发生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的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我局审批,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6、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处理标准需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满足环保部门接入市政管网的要求和排放限值。
永春县水利局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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