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800-2021-00109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1〕25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15
    关于永春美岭环保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时间:2021-11-26 10:16

    永水利〔2021〕258号

    永春美岭环保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永春美岭环保有限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事项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等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永春美岭环保有限公司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查。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背景

      永春美岭环保有限公司位于永春县桂洋镇金沙村,总投资10050万元,厂区总用地面积40400平方米,设计生产规模为年利用45.24万吨铅锌尾矿渣,用于生产尾矿微粉40万吨。项目水源为地表水。

      二、永春美岭环保有限公司取用水量

      1、基本同意《报告表》取水水源、取用水规模合理性分析、水资源节约保护及管理措施等节水评价分析结论。

      2、基本同意永春美岭环保有限公司地表水源总年最大取水量为40000m3/a。

      3、基本同意本项目退水方案。

      三、有关要求

      1、业主在营运期间,应认真落实评审意见及《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资源保护措施。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在汛期与特旱期间,依法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

      3、做好取用水计量工作,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并预留数据共享接口,配合做好取水计量工作。

      4、请你司按照核定的年取水量,及时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核意见、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等有关材料,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5、工程如发生取水规模、地点及用途等的重大变更,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我局审批,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6、生产废水处理标准需严格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满足环保部门接入市政管网的要求和排放限值。

      永春县水利局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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