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1200-2024-00043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4〕10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1
局机关各股(站、室)、县水土保持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永春县县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永水利〔2021〕28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参照《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执行。
永春县水利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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