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1200-2024-00043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4〕10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1
    永春县水利局关于废止《永春县县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08:40

    局机关各股(站、室)、县水土保持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我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永春县县级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永水利〔2021〕28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参照《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闽水〔2021〕14号)执行。

      永春县水利局

      2024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