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800-2024-00053
- 备注/文号:永水保许可决〔2024〕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09
福建省永春农垦发展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永春县老醋科技融合产业园--真武北路北拓道路建设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8528h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土石方综合利用方案。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估算为247.35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1.8528万元,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动工前一次性缴纳。
二、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从严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规定将监测结果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存在《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17﹞46文件的规定,及时组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并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永春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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