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57-0100-2024-00054
- 备注/文号:永水利〔2024〕19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7
-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机关各股室(站、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我局下属事业单位“永春县水政监察大队”已撤销,执法职责回归机关。根据福建省地方标准《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DB35/1810─2018)规定,重新梳理调整县水利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水利局原有权责事项共233项,本次共调整120项,其中修改120项权责事项责任单位。调整后的权责事项共233项(详见附件,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处罚108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4项、行政监督检查15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公共服务事项2项和其他权责事项81项)。对于依法确定的权责事项,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三定”规定实施。
附件:永春县水利局权责清单
永春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