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9-2500-2021-00018
- 备注/文号:闽泉环罚〔2021〕380号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4
闽泉环罚〔2021〕380号
永春县介福乡永兴瓷土加工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595987296N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利益
地 址:永春县介福乡福东村
你单位主要从事陶瓷土生产,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陶瓷土600吨项目,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06年9月13日通过原永春县环境保护局审批(编号:永环审〔2006〕登记9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由于2006年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较简略,未登记厂区占地面积和生产设备情况,登记瓷土生产规模为600吨/年。2021年1月至6月共生产销售980吨成品瓷土,已超过环境影响登记表规模。超规模生产项目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执行事务合伙人林利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信息、生产规模等信息;
2、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附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材料复印件一份以及永兴瓷土1-6月销售表一份。证明项目环保手续以及超规模生产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置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1年9月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保环罚告〔2021〕13号)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1点”的处罚幅度,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交罚款,缴款后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换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联系人: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
电话:0595-23885443
地址:永春县展览城三楼(永春县八二三中路24号)
邮编:36269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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