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23-0101-2021-00001
- 备注/文号:永退役军人局〔2021〕18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1
永退役军人局〔2021〕18号
各有关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1〕8号)和《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泉退役军人局〔2021〕47号),经研究决定,现将《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指引(试行)
一、事项名称
申报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二、政策依据
(一)《英雄烈士保护法》
(二)《烈士褒扬条例》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四)《烈士公祭办法》
(五)《烈士安葬办法》
(六)《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
(七)《民政部关于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设置保护标志的通知》
三、申报条件
在永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为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为纪念各个历史时期在永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著名战斗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永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永春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影响较大,“褒扬烈士、教育群众”功能发挥较好,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三)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有安排专项经费保障。
四、申报材料
(一)关于申报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请示。
(二)所申报烈士纪念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主要纪念设施、安葬烈士人数等;申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材料;近年来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发挥教育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全景、主要设施和陈列物的图片等;能证明该烈士纪念设施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见附件1)
(四)《申报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见附件2)
(五)《申报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见附件3)
五、办理流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材料评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县人民政府转办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实地核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部门进行实地勘查核实,提出核查意见。
(四)提出拟办意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材料评审和实地核查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对同意确认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拟办意见。
(五)审批公布。县人民政府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
(六)设立保护标志。被公布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烈士纪念设施的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
(七)备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公布为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情况报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予以核准备案,同时将保护标志的正面照片报省退役军人厅存档。
附件:1.申报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申报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审表
3.申报永春县级烈士纪念设施自查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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