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8-0500-2020-00003
- 备注/文号:永文体旅〔2020〕9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27
永文体旅〔2020〕9号
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相关文化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
为促进永春文化建设和体育发展,规范和加强县级文化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永春县县级文化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永春县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县级文化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文化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文化和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永春县文化和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永春县文化建设和体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围绕促进永春县文化建设和体育发展的目标,遵循“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三、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体旅游局)共同管理,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县文体旅游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申报对象和标准:
(一)文化项目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设施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县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升,镇综合文化站、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升改造,免费开放服务、志愿服务、流动服务等。
(1)对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改造提升2个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示范点,分别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10万元;
(2)对完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项目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对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提升改造效果较好,获得市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表彰先进或形成典型经验的,给予一定的补助,乡镇最高不超过5万元,村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对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开展志愿服务和流动服务完成较好的,对举办全县性大型文化比赛活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
2.文化产业扶持资金。主要包括文化产业政策法规宣传贯彻;文创人才培养与储备;县级及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文创企业参加各级文化产业博览会等。
(1)协助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参加各级文化产业展览、文创人才培训等各项相关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对参与省市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并获得省级、市级、县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一次性奖补经费;
(3)对新建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补经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文艺创作与推广资金。主要包括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文学书籍创作出版等。
(1)对获得省、市、县奖项,或获得很好社会影响的新编剧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
(2)对宣传永春文化创作并出版书籍(有正式书号),造成较深远影响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4.文化惠民活动资金。主要包括重要节庆演出、文化惠民展演(包括戏剧、电影、文艺汇演)、文化四下乡、基层群众性文化活动等。
(1)对重要节庆全县性大型演出、文化惠民系列展演给予一定补助,全年不超过2万;
(2)举办县级文化下乡活动或县级大型文化节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对其他具有较好社会影响的文化活动,给予一定补助,全年不超过5万元。
5.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主要包括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特别是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三防工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对外交流。
(1)对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修缮及三防建设的,分别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
(2)对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3)对非遗项目的申报与推广、传承与发展的单位,发挥较大社会效益的,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体育发展项目
1.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免费开放及维护
(1)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对于2020年新建的全民健身体育场馆及全民健身设施,根据投资总额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2)笼式足球场建设。根据《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永春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永春县笼式足球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文体旅〔2020〕2号)中新建笼式足球场(五人制)建设标准,每座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助。
(3)体育场地免费开放及维护。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群众的健身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安排时间段进行免费开放使用学校体育场地,根据免费开放程度及群众锻炼使用情况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2.赛事及活动
(1)体育社会团体组织赛事及活动。赛事及活动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每年不间断的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赛事及活动。根据赛事及活动的组织、宣传效果和参与人数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2)赛事及活动级别。主办或承办县级赛事及活动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市级赛事及活动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省级赛事及活动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国家级赛事及活动给予8万元资金补助;国际级赛事给以12万元资金补助。
3.永春白鹤拳
对我县特色传统武术项目永春白鹤拳有组织的进行系统传承教学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有深度的挖掘并整理永春白鹤拳历史资料的;白鹤拳社会团体组织参加海外交流并传播永春白鹤拳武术文化的(海外交流团人数不少于10人,传播人数不少于300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文化项目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各乡镇、县直事业单位填报《永春县文化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同一项目不能同时申请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直接向县文体旅游局提出申请;
2.相关文化企业单位申请补助经费的,填报《永春县文化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乡镇审核后上报县文体旅游局;
3.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施工(规划、策划)合同复印件;
5.与项目施工(规划、策划)合同有关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6.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如音像、照片及截图、媒体报道。
(二)申报体育发展项目资金补助,须提供以下材料:
1.《永春县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
2.项目单位机构证明(如法人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项目支出资金明细表(加盖公章);
5.国外或境外参赛运动员应具有相关证明(机票等)和参赛队护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6.国家、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相关材料;
7.项目建设(赛事、活动)相关的佐证材料:
(1)场地设施建设(如:项目选址、用地审批、建设规划)等;
(2)赛事、活动(如:赛事规模和级别、图片、视频、秩序册、成绩册、赛事新闻报道)等;
(其中:永春白鹤拳项目的需提供传承推广内容及影响度、深度挖掘永春白鹤拳历史相关佐证资料,海外交流和传播人数、照片及成效等内容)
以上所列的材料,均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六、申报、审批程序
1.项目业主单位向县文体旅游局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并报送申报材料电子版到邮箱ycwtj23882343@163.com。
2.县文体旅游局联合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材料审核及资金审定,审定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安排资金下达。
七、其他要求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一个项目仅可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资金补助,不得重复申报。
(二)认真做好申报和初审工作。各乡镇在收到本通知后,请立即将通知转发到所在乡镇各涉文化和体育项目申报单位,并做好潜在申报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及时申报,做到申报手续完整、项目资料齐全。各项目凡属于上半年期间开展,申报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凡属于下半年期间开展,申报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文化项目联系人:黄晨曦、王骞骞,联系电话:23876331
体育项目联系人:郑春生、黄诗鸣, 联系电话:23879963。
(三)加强规范项目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县文体旅游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重大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进一步优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申报资金限制。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可进入国家法院查询平台或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和省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查询。涉黑涉恶名单信息由县公安局扫黑办进行背景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进行严格把关,预防专项资金违规流入涉黑涉恶企业和个人。
(五)其他注意事项。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有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并自觉接受县财政、体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对虚报、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除收回资金外,由相关部门依法追责。
八、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由县文体旅游局、县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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