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18-30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永文体旅〔2024〕6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5
各乡镇、各项目保护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队伍建设,提升非遗系统性保护水平,助力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永春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文体旅游局决定开展第三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申报、推荐和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1.申报人所传承的项目必须已列入永春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名录;
2.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努力培养后继人才;
3.师承脉络清晰,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10年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核心技艺;
4.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5.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6.能够主动落实各级文旅部门对项目传承保护工作的要求,积极参加各级文旅部门组织的公益性传承活动。
7.有以下情况的暂不列入评选:
(1)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存在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难以确定其代表性的传承人;
(4)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程序
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县文体旅游局公布申报信息;
2.申请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递交材料;
3.各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保护单位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开展有关审核工作并提出意见,盖章后报县文体旅游局;
4.县文体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产生出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5.评审结果由县文体旅游局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县文体旅游局提出;
6.公示后无异议,由县文体旅游局审核公布,命名为“永春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包括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情况等。
2.其它辅助材料:体现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专题音像资料(5-7分钟,MP4格式)及有助于说明非遗传承人评估指标的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光盘等。
四、工作要求
1.各乡镇、各保护单位要高度重视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2.重点推荐那些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注意推荐目前尚无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3.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4.乡镇、各保护单位推荐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送永春县文化馆。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张文庆15880961518,潘达升18016572261。
另:文件及附件的电子文档可至县文体旅游局公共邮箱(wtj23889638@163.com,密码:wtj123456)自行下载。
附件:
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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