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0-12-21 16:40
        (2020年12月修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永春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内容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永春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政府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定的其他非涉密文件等; 

      3、计划总结。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4、单位经费预决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网址为http://www.fjyc.gov.cn。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广播、电视、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通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353号信访局 

      咨询电话:0595-23881109 

      传真号码:0595-23887053 

      电子邮件:23887053@163.com   

      邮政编码:362600 

      咨询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在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属个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从永春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下载并填写《永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4、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5、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等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信访业务。 

      (三)申请处理 

      永春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本机关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