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QZ10163-1200-2018-00030 主题分类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机构 永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文 号 永安委办〔2018〕59号
公文生成日期: 2018-10-18
标 题: 永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尾矿库挂钩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落实尾矿库挂钩制度的通知
永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尾矿库挂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4 12:09

 

永安委办201859

 

 

 

 

各有关乡镇安监办及县直部门,各尾矿库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尾矿库挂钩制度,请各单位严格落实好挂钩尾矿库的乡镇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县乡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挂钩尾矿库安全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安委〔201220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一、各单位应将挂钩尾矿库的人数、职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挂钩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增补,并办理好交接手续,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不得空缺。

二、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挂钩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按要求落实检查,确保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的文字材料、图片资料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三、企业应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对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挂钩人员检查的文字材料、图片资料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检查情况应归入尾矿库技术档案。

请各单位将2018年度落实情况于1110日前报县安委办;泉州市安办将于近期组织检查。

 

 

 

                永春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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