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63-0101-2023-00014
- 备注/文号:永应急〔2023〕92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5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七批洪涝灾害救灾补助)的通知》(泉财指标〔2023〕833号),结合“杜苏芮”台风期间各乡镇转移群众、资金申请报告、倒损房屋数量,平均分配下达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七批洪涝灾害救灾补助)(具体金额见附件1),收入列“110026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240703-自然灾害救灾补助”科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站位,精心部署安排。做好救灾资金工作,是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安排细化落实好资金,完善具体措施,认真填写《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分配表》(详见附件2),于2023年9月29日前内报县应急局备案(盖章)。
二要及时发放,强化责任落实。根据《福建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19号)的要求,严格规范资金用途,用于受灾群众救助工作,重点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期转移安置、遇难人员抚恤、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各乡镇在2023年9月29日前将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三要加强监管,主动跟踪问效。各乡镇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的监督检查,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资金支出凭证及明细上报县应急局备案。
四要协调联动,强化部门衔接。倒损房屋受灾群众安排临时过渡安置,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处、有干净水喝、有伤病能及时得到救治。各乡镇要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科学选址,加快审批手续,2024年2月8日前完成重建及修缮工作。
附件:1.2023年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第七批洪涝灾害救灾补助)分配表
2.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分配表
3.帐篷参数
永春县财政局 永春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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