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63-0101-2024-00006
    • 备注/文号:永安委办〔2024〕6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1
    永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时间:2024-08-05 16:10

    各涉矿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加强县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推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度落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安委办〔2024〕36号)、《泉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泉安办〔2024〕7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省、市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

      全县在籍10座非煤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

      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

      根据县域非煤矿山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县、乡两级政府领导是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县级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乡(镇)以上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详见附件1-3。

      三、工作要求

      各包保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附件4)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做到“六掌握”和“三督促三落实”,乡镇包保人员责任落实情况将纳入各乡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各包保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遇工作岗位调整时,应与接任者做好包保责任工作衔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进行变更,防止出现责任挂空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四、信息公告制度

      县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基本信息公告工作,每年将非煤矿山名称、地址、生产规模、开采矿种、最大单班下井作业人数、主要负责人、生产状况、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等信息,在县级政府网站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矿山企业要主动在矿(库)区工业广场、醒目位置、办公室等场所公示包保人员姓名、职务等信息。

      联系人:潘永江,联系电话:0595-23886967。

      附件:1.永春县非煤矿山地方政府包保责任清单(地下矿山)

      2.永春县非煤矿山地方政府包保责任清单(露天矿山)

      3.永春县非煤矿山地方政府包保责任清单(尾矿库)

      4.福建省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矿山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

    永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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