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8-1300-2019-00010
    • 备注/文号:永建〔2019〕103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22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间:2019-04-24 14:32

      永建〔2019〕103号

     

    福建元和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我局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于2018年12月21日批准你公司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经查,你公司申报资质时使用的二级建造师陈剑辉、中级职称人员郑杰烜未在你公司缴交社保,与你公司提交的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函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申请的地基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永春县人民政府或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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